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撤销情形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24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以下六种情形下可被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请求并附证据材料:

​一、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
  • ​具体情形​​: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因长期滥用或行业普遍使用,失去地理来源指示功能,成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原为商标后演变为药品通用名)。
  • ​关键证据​​:需提供词典定义、行业标准、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该名称已丧失地理标识特性。
​二、连续三年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 ​具体情形​​:生产者或申请人在生产销售中连续三年未在产品、包装或交易文件中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
  • ​监管依据​​:此规定旨在防止“沉睡地理标志”占用公共资源,需提交近三年产销记录、市场流通产品抽样等证据。
​三、自然或人文因素改变导致质量特色无法保证​
  • ​具体情形​​:
    • ​自然因素​​:如气候剧变、土壤退化、水源污染等导致产品特有品质丧失(如特定茶叶因酸雨失去风味);
    • ​人文因素​​:传统工艺失传、核心原料灭绝等。
  • ​证据要求​​: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质量对比检测数据、专家评估等证明品质不可逆退化。
​四、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妨害公共利益​
  • ​典型场景​​:
    • 产品名称含歧视性词汇或违背传统文化价值观;
    • 产品用途被法律禁止(如某些野生动物制品);
    • 生产活动引发群体性健康或社会问题。
  • ​法律依据​​:直接援引《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 ​具体违规​​:
    • ​安全卫生​​: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危害健康;
    • ​环保危害​​:工艺导致生态破坏(如传统腌制废水污染水源)。
  • ​检测标准​​:违反《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附监管部门处罚决定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六、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护​
  • ​典型行为​​:
    • 伪造历史文献、检测报告或产地证明;
    • 行贿审查人员、恶意抢注他人已有声誉名称。
  • ​证据形式​​:造假材料原件、司法判决书、行贿录音/转账记录等。
​撤销程序要求​
  1. ​请求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无地域或利害关系限制。
  2. ​材料规范​​:
    • 需提交书面请求书,​​具体说明撤销理由​​;
    • 附具​​完整证据链​​(如检测报告、市场数据、法律文书等)。
  3. ​不予受理情形​​:
    • 未说明具体理由;
    • 证据不足或超出法定撤销范围。
  4. ​审查与救济​​: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作出决定,撤销则发布公告;
    • 当事人不服可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地理标志保护的撤销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制度公信力”为核心,既防止权利滥用,也确保产品持续符合“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关联性”四大法定属性。申请人应动态监测品质合规性,避免触发撤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