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对应的法律认定规则
在数字时代,作者使用非真名署名(如笔名、网名、艺名等)进行创作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当作品被侵权时,权利主张人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如何证明自己就是该非真名署名对应的作者?我国法律体系通过署名推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一、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认定的法律基础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署名推定规则,即“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非真名署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这意味着,非真名署名同样受到法律认可,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条件。 署名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利推定原则,即法律根据客观表象推断权利归属,从而降低权利人的证明难度,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通过“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平衡了各方利益,防止权利滥用。
二、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的证明责任与方式
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作者署非真名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该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权利主张人的举证义务,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作者身份,随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推定的相反证据,则法院认可权利人的作者身份。
2. 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证明规则
对于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审理指南》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数字时代创作特点的适应,具体证明方式包括:
- 账户登录验证:当事人通过输入账号密码成功登录发布平台,证明其为账户控制人。
- 操作权限证明:展示对发布账户的操作权限,如上传、修改、删除内容等。
- 平台提供的证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用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资料等。
- 创作过程证据:保存创作底稿、修改记录、源文件等证明创作过程的材料。
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能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个人主页操作账户,在被告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推定原告为作者。
3. 传统证明方式与现代证明方式的结合
除了互联网特有的证明方式外,权利人还可以结合传统证据强化证明力:
- 著作权登记证书:虽非强制,但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底稿、原件:创作过程中的手稿、电子文件等。
- 合法出版物:刊登作品的合法出版物。
- 认证机构证明:专业机构出具的认证材料。
- 取得权利的合同:如转让合同、许可协议等。
三、典型争议与司法认定标准
1. 同一笔名不同真名的权属争议
当同一笔名对应不同真实身份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主张方的证据强度。在周周公司诉期期公司案中,涉案小说笔名为“阿巴巴”,但周周公司证据显示其对应李某,期期公司证据则显示对应郑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周周公司签约的“李某”提供了作品大纲、签约过程、交稿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符合网络小说创作规律;而期期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笔名对应关系,无创作过程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为真实作者。 这一案例表明,法院在判断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时,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特别是能够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
2. 证明标准的确立
司法实践对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的证明标准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证据一致性: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创作规律符合度:证据反映的创作过程是否符合该类作品的一般创作规律。
- 行业惯例: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惯例和实际情况。
- 对方反证强度: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推定。
表: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认定的主要证据类型及证明力
证据类型 | 证明内容 | 证明力评价 |
---|---|---|
账户登录验证 | 对发布账户的控制权 | 直接证据,证明力强 |
创作过程证据 | 作品创作的全过程 | 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
平台认证信息 | 实名认证对应关系 | 第三方证据,客观性强 |
著作权登记 | 官方确认的权利归属 | 初步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 |
时间戳、区块链存证 | 创作时间及内容固定 | 技术证据,难以篡改 |
四、特殊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1. 合作作品与非真名署名
对于合作作品,特别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非真名署名的作者身份认定更为复杂。《审理指南》规定,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 在合作作品中使用非真名署名时,各作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成为重要证据。法院通常会审查合作作者之间关于署名、权利分配的约定,结合创作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2. 职务作品与非真名署名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了不同权属规则。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在职务作品中使用非真名署名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与单位业务范围的关系,以及单位与作者之间的约定,从而确定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
3. 匿名作品与假名作品
对于完全匿名或使用假名且无法对应到真实作者的作品,法律保护机制有所不同。此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则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1. 作者层面的权利保护策略
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作者在使用非真名署名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 保留创作证据:系统保存创作底稿、修改记录、参考资料等。
- 及时权利登记:对重要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 明确授权条款:与平台、出版商等签订合同时,明确署名与权利归属。
- 技术手段固定: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创作时间和内容。
2. 平台层面的合规管理
作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平台方应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
- 实名认证要求:要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建立笔名与实名的对应关系。
- 权利声明机制:提供明确的权利声明渠道,记录作者与作品的对应关系。
- 授权链审查:在接受第三方授权时,审查完整的授权链条,确保来源合法。
- 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响应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
3. 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采取以下策略提高证明效果:
- 证据组合运用:将多种证据组合使用,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 专家辅助人: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就创作规律、行业惯例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 行为证据挖掘:挖掘能够证明创作行为的证据,如采风记录、交流邮件等。
六、制度反思与未来展望
1. 当前制度的不足
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认定制度面临以下挑战:
- 举证负担较重:权利人仍需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
- 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AI生成内容等新型创作方式对传统认定规则构成挑战。
- 跨境争议解决困难:国际流通的作品在发生权属争议时面临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难题。
2. 完善方向
未来制度发展可考虑以下方向:
- 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广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权属固定方面的应用。
- 国际合作机制:建立跨境著作权权属认定的国际合作机制。
- 分层证明体系:根据作品价值、使用方式等建立分层级的证明标准体系。
结语
非真名署名作者身份认定是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基础环节。通过署名推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机结合,我国法律为这一难题提供了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然而,随着技术发展和创作方式多元化,相关规则仍需不断调整和完善。 对于创作者而言,增强权利意识,完善证据保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保持灵活性,适应技术发展,是确保规则生命力的关键。只有创作者、传播者、司法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完善的著作权保护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