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标准
在著作权法实践中,职务作品的权属认定常常引发争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将职务作品区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并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其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张职务作品著作权,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本文将深入分析这一要件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
一、职务作品的法律框架与分类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两大类:
-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文聚焦的是第一种特殊职务作品,其核心认定要件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二、“物质技术条件”的法定含义与认定标准
1. 物质技术条件的法律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务作品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这一界定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 资金:法人专门为作品创作提供的经费支持
- 设备:用于创作的专用设备、设施或场地
- 资料:仅为单位所掌握、未公开的专门信息或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物质技术条件必须是单位专门提供的,而非员工日常工作所能接触到的一般性资源。例如,在李先生诉A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李先生修改安卓系统源代码时并未使用A公司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不构成特殊职务作品。
2. “主要利用”的认定标准
“主要利用”是判断是否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量化标准和质化标准两个维度进行认定: 量化标准要求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作品创作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依赖于单位的资源,则可能被认定为“主要利用”。 质化标准则关注单位资源对作品创作的决定性作用。即使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在量上不占优势,但如果这些条件是作品完成的关键因素,缺乏该条件则作品无法完成,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主要利用”。 在傅某南与赛某加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美术作品“长角花纹羊”虽由公司会议讨论决定创作,但并未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法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要点
当法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张职务作品著作权时,需要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举证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创作目的与工作任务的关联性
法人首先需要证明作品的创作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证明方式包括:
-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岗位职责
- 单位规章制度中列明的工作任务
- 单位明确指派的具体创作任务
在上海俞强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设计师乙创作的“XX”系列美术作品既非公司指派任务,也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此不构成职务作品。
2. 物质技术条件专用性的证明
法人需要证明其为作品创作专门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而非员工使用的普通办公资源。专用性证明包括:
- 资金专项性:证明资金是专门为特定创作项目拨付的
- 设备专用性:证明设备是专门为创作目的配置或提供的
- 资料独占性:证明资料是单位特有的、未公开的信息
如果物质技术条件仅是员工日常工作所能接触到的一般性资源,则难以满足“专门提供”的要求。
3. 物质技术条件关键性的证明
法人还需证明其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完成具有不可或缺性。证明要点包括:
- 创作依赖度:作品创作是否高度依赖单位资源
- 资源可替代性:作者是否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类似资源
- 创作难度:缺乏单位资源是否导致作品无法完成
表:物质技术条件举证要点与证明标准
举证要点 | 证明内容 | 证明标准 | 证据类型 |
---|---|---|---|
创作目的关联性 | 作品与工作任务的直接关联 | 高度关联性 | 劳动合同、任务书、会议纪要 |
物质条件专用性 | 资源专门为创作提供 | 专门提供 | 专项预算、设备采购记录、资料清单 |
物质条件关键性 | 资源对作品完成的决定性作用 | 不可或缺 | 创作过程记录、资源使用记录、专家鉴定 |
责任承担情况 | 单位对作品责任的承担 | 明确承担 | 合同条款、责任声明、风险承担记录 |
4. 责任承担情况的证明
特殊职务作品的另一个要件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需要证明其确实为作品承担了责任,包括:
- 法律责任:如作品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 商业风险:作品市场推广中的风险承担
- 质量责任:作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法人享有著作权。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解决路径
1. 一般资源与专用资源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难点在于区分一般办公资源与专用物质技术条件。员工日常使用的电脑、普通办公软件等属于一般资源,而专门为特定项目购置的高端设备、专用软件则可能构成专用物质技术条件。 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资源的来源、用途、价值等因素,确保不会因员工使用了单位的一般资源就剥夺其著作权。
2. 混合利用资源的权属认定
当作品创作同时利用了单位资源和个人资源时,权属认定更为复杂。法院会根据各种资源对作品创作的贡献度进行判断。 如果单位资源仅起辅助作用,而个人智力贡献是作品完成的关键,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反之,如果单位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则可能构成特殊职务作品。
3. 合同约定的效力边界
法人虽可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但需遵循公平原则。上海俞强律师指出,不合理扩大职务作品范围或强制转让非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格式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在判断合同条款效力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对价支付、双方谈判地位、行业惯例等因素,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失衡。
五、完善认定规则的建议
1. 明确“主要利用”的判断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主要利用”的量化标准和质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例如,可以规定单位资源价值超过创作总投入一定比例,或者单位资源对作品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时,认定为“主要利用”。
2. 规范合同约定内容
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指引,规范著作权归属条款的内容,确保双方意思自治的真实性和条款的公平性。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应要求单位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对创作者给予合理补偿。
3. 强化证据保存意识
单位和创作者都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完整记录创作过程中的资源使用情况、任务交接情况、责任承担情况等,为可能的权属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结语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特别是法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张权利的情形,核心在于证明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法人需要从创作目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用性与关键性以及责任承担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举证。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审慎平衡单位资源投入与创作者智力贡献之间的关系,既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尊重创作者的创作自由。通过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公正的司法裁判,才能有效促进创作活力的迸发和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