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的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下九类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具体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如下:
一、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 在产地范围外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 情形:非产地范围内的产品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如河南产大米标注“五常大米”)。
- 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
- 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初犯)或50%-100%罚款(情节严重)。
- 使用近似名称误导公众
- 情形:使用与地理标志相似的名称(如“五常香米”仿冒“五常大米”)。
- 处罚:
-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最高罚款50万元或吊销营业执照。
- 案例:山东某公司销售“五常稻花香大米”(实际产自巴彦县),罚款2万元。
- 名称滥用(含翻译、修饰词)
- 情形:在产地范围外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即使标明真实产地或添加“类”“风格”等修饰词(如“龙口粉丝风格”)。
- 处罚:
- 同等按假冒地理标志处理,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 产地内产品不符合标准
- 情形:产地范围内产品未达质量标准而使用地理标志(如理化指标不合格)。
- 处罚:
- 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
- 案例:云南石屏豆腐皮企业委托外地企业生产,被罚1万元并注销标志使用权。
- 冒用专用标志
- 情形:未经核准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伪造“新会陈皮”标志)。
- 处罚: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 案例:广东某公司冒用“新会陈皮”标志,罚没款共4710元。
- 使用近似标志误导公众
- 情形: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图文(如仿制“BORDEAUX”葡萄酒标志)。
- 处罚:
- 按商标侵权处理,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涉外地理标志同等处罚)。
- 销售侵权产品
- 情形:销售上述六类侵权产品。
- 处罚:
- 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 伪造专用标志
- 情形:非法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伪造“英德红茶”标识)。
- 处罚:
- 没收伪造标志及工具,最高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其他违法行为
- 兜底条款:涵盖未列明但违反地理标志保护的行为(如将地理标志名称注册为企业字号)。
- 处罚:
- 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顶格处罚。
二、处罚执行标准
违法情节 | 处罚措施 | 法律依据 |
---|---|---|
初犯且未售出产品 | 没收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 | |
已售出且造成危害 |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0%-100%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行刑衔接 | 货值超5万元或屡次侵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假冒注册商标罪) |
要点总结
- 核心原则:地理标志侵权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如消费者索赔)及行政处罚。
- 维权途径:
- 公众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或提起民事诉讼;
- 涉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如法国“BORDEAUX”葡萄酒侵权案)。
- 企业合规重点:
- 产地真实性:原料必须来自公告范围(如委托加工需核验产地);
- 标志规范:从官网下载矢量图,禁止擅自修改图案。
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是 “产地+品质+工艺”三位一体,任何割裂关联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生产者及销售商需严格履行准入审核义务,避免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