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专利诉讼来袭?4大抗辩路径+避坑技巧,助你化险为夷
在机械制造行业,专利既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护城河”,也可能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索”。当“专利侵权”的传票突然送达,不少企业往往陷入慌乱——明明是自主研发的产品,怎么就侵权了?面对复杂的技术比对和严苛的法律规定,该如何沉着应对、有效抗辩?今天,我们就聚焦机械类专利诉讼的特殊性,梳理一套可落地的抗辩思路与策略。
相较于软件、外观设计等领域,机械类专利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往往集中在“技术特征的实质性比对”上,其产品结构可见、技术方案具象的特点,既为抗辩提供了“实物证据”的便利,也对技术细节的举证提出了更高要求。想要打好抗辩战,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逻辑:专利诉讼的抗辩不是“否定一切”,而是精准击破对方主张的“漏洞”,要么证明“不侵权”,要么证明“专利无效”,要么找到其他合法免责事由。
PART.01
基础防线:先做“自我诊断”,明确抗辩方向
收到侵权指控后,最忌盲目应诉或仓促和解。第一步必须围绕涉案专利和自身产品,完成一次全面的“技术+法律”双维度诊断,为后续抗辩找准方向。
01 解构涉案专利:锁定“权利边界”
机械类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企业需联合技术人员和专利律师,逐一拆解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比如某机械臂专利中的“传动机构类型”、“角度调节范围”、“负载参数”等,这些都是后续技术比对的核心依据。同时要核查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按时缴纳年费?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存在专利权权属争议?若专利本身已失效或权属不清,抗辩便有了天然优势。
02 比对自身产品:厘清“技术差异”
将自家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一一对应”比对,重点关注两个层面:一是“字面特征比对”,看产品是否完整覆盖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等同特征比对”,判断产品中与专利不同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机械产品中常见的“零部件替换”(如用齿轮传动替代链条传动)、“结构位置调整”(如将电机从左侧移至右侧)等,都可能成为等同侵权的争议点,需提前做好技术论证准备。
03 固定证据链条:夯实“抗辩基础”
从诊断阶段就要开始留存证据,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研发日志、零部件采购合同、生产记录、销售发票等,这些证据既能证明产品的技术来源,也能为后续主张“先用权”、“合法来源”等提供支撑。尤其要注意,研发日志需明确记载关键技术的研发时间、方案迭代过程,避免出现“后补”痕迹,否则可能丧失证据效力。
PART.02
核心策略:四大抗辩路径,精准击破侵权指控
在完成自我诊断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抗辩路径,或组合使用,形成立体抗辩体系。
01 主张“不侵权”——
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是机械类专利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核心是证明“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
●特征缺失抗辩:若产品未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且该特征无法通过其他特征“替代实现”,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某“全自动包装机”专利要求“具备自动称重与封口联动机构”,而被控侵权产品仅能自动封口,需人工辅助称重,因缺失“自动称重与联动”这一必要特征,可直接主张不侵权。
●技术差异抗辩:针对等同特征争议,需通过技术论证证明差异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或“功能效果不同”。比如,某“液压千斤顶”专利采用“单活塞结构”,被控产品采用“双活塞并联结构”,虽然都实现了举升功能,但双活塞结构在举升速度、稳定性上有显著提升,且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设计才能实现,此时可主张该差异不属于等同特征,不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差异的论证需结合机械领域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最好能提供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增强说服力。
02 主张“专利无效”——
釜底抽薪,否定权利基础
若发现涉案专利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便失去了基础。机械类专利常见的无效理由包括: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这是最核心的无效理由。机械领域的技术迭代往往基于现有技术改进,若能找到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如已发表的论文、公开销售的产品、已授权的在先专利等,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可主张专利无效。例如,某“环保型粉碎机”专利声称“采用刀片倾斜设计减少粉尘”,但检索发现申请日前已有同类产品采用相同倾斜角度设计,且技术效果一致,则该专利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被无效。
●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完整:机械类专利的权利要求需明确记载“如何实现技术方案”,若权利要求中出现“适当改进”、“合理设置”等模糊表述,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界定保护范围,或未完整公开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可能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被无效。
专利无效程序与诉讼程序可并行,企业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待无效宣告结果出来后再恢复诉讼,为抗辩争取时间。
03 主张“合法免责”——
虽有使用行为,但有合法依据
若产品确实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专利有效,可尝试主张合法免责事由,常见的包括:
●先用权抗辩:核心是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机械企业需提供申请日前的研发图纸、生产设备采购合同、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明技术方案的“在先使用”。例如,某企业在2020年自主研发出某型机械夹具并小批量试产,而相关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该企业在原有产能范围内继续生产,即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销售者、使用者”,需证明“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机械产品的销售者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等,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用者则需证明产品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合规承诺)。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除非能同时主张其他抗辩理由。
●权利用尽抗辩:若产品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合法生产并售出的,后续的转售、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企业从专利权人授权的生产商处购买机械零部件后组装使用,即使组装后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可主张权利用尽。
04 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产品技术源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诉讼中直接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来源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无需等待专利无效结果;后者是通过无效程序否定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机械类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需满足“产品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或仅有微小差异”,且该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例如,某“输送皮带张紧装置”专利,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公开的一篇机械工程论文中记载的方案完全一致,即使专利有效,也可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免责。
PART.03
实战要点:机械类专利抗辩的“避坑指南”
避免“技术自白”陷阱
在与对方沟通或庭审中,切勿随意承认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似”,或夸大产品的技术功能,这些表述可能被对方作为侵权证据。所有技术陈述需以书面证据为依据,由技术人员和律师共同把关。
重视“技术鉴定”作用
机械类技术争议往往超出法官的专业认知,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企业需积极参与鉴定过程,向鉴定机构清晰说明产品的技术差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避免因鉴定材料缺失导致不利结论。
合理运用“和解谈判”
专利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鱼死网破”。若产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或专利有效性难以否定,可在诉讼中主动与对方协商和解,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赔偿金额协商”等方式达成协议,降低诉讼成本。机械行业的技术关联性强,交叉许可往往是双赢选择,既能避免损失,又能实现技术资源共享。
建立“事前防御体系”
最好的抗辩是“不被起诉”。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应做好专利检索,避免落入现有专利保护范围;申请自有专利时,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形成“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保护网;在采购零部件、销售产品时,要求合作方提供专利合规承诺,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以专业应对争议
以合规守护发展
机械类专利诉讼的抗辩,本质是“技术实力”与“法律策略”的双重博弈。面对侵权指控,企业无需恐慌,关键是快速响应、精准诊断,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抗辩路径,用扎实的技术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构建防御体系。同时,更要意识到,专利保护不是“事后救火”,而是贯穿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的“系统工程”。唯有将专利合规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