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行业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如何有效维权?
近年来,国产动画风生水起,表现抢眼,备受观众追捧,“国漫崛起”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国漫真的崛起了吗?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可能是国漫崛起一块大的绊脚石,通过阅读本文了解我国动漫行业面临的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以及学习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和如何有效维权。一、正确理解著作权与著作权侵权(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图画、动漫、影视剧、游戏、软件、短视频、字体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保护一部动漫作品自然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其中的动漫角色就不一定了,动漫角色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江苏省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其案例要旨:蕴含着原创者的形象创意、动作创意、语音创意等多方面创意,独创性明显,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动漫卡通形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作为独立的客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金句收藏
“侵权这件事就像怀孕,要么怀了,要么没怀,不能说怀了一点点。“从立体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各种形式转变侵权交融。“
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的保护伞:注明版权所有者或者发表免责声明不代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二、动漫行业的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一)复制、发行行为
案例一
株式会社倍乐生与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敖小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卡通形象实质相似的图案使用于同类产品、销售该产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卡通形象,依法享受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将与权利人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使用于同类商品上,是典型的仿冒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以及擅自销售含有该侵权图案的产品,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二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灰太狼”案中,被告常州市公园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抗辩的理由就是正规的进货渠道,并且提供了与供应商签订的《2009年度乐购商品购销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担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知识产权,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对此,法院肯定了被告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的主张,但认为“灰太狼”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现代化的大型超市有义务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权利人许可,涉案商品购销合同中由供应商担保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约定并不免除其合理审查义务,且仅凭涉案商品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该合理审查义务,故仍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就“熊出没”美术作品起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瑞宸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瑞宸公司未经盟世奇公司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用于生产发行毛绒玩偶,该行为侵犯了盟世奇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盟世奇公司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要求瑞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使得其主要诉讼主张获得支持,从而实现了维权目的。对于盗版衍生品而言,其销售主体较易确定,但仅将销售主体列为被告,难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不过,将销售主体列为被告可以作为发现侵权源头的线索,权利人在发现真正的侵权人后,可以适时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追加被告,从而将真正的侵权人列为起诉对象。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例】上海美影厂诉智在文化公司“葫芦兄弟”配图侵权案——被告于2016年8月6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国乒里约6人组,‘葫芦兄弟’七缺一?-乒乓国球汇”的文章,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卡通形象,在葫芦兄弟之上特意标明“赶紧关注跟我嗨”,并在文章末尾处设有“国球汇 李宁里约奥运中国乒乓专供龙服乒乓球专业运动短袖T恤上衣”链接进行商品推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智在文化公司:
1、涉案体育资讯内容既非介绍、评论涉案“葫芦兄弟”美术作品本身,使用行为缺乏必要性。
2、未经许可且未给原告署名。
3、涉案微信公众号具有营利性。
因此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文章配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上海美影厂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展览行为【例】动漫公司诉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动漫形象进行的展览活动。活动期间在其经营区域张贴有动漫形象的海报,进行演出及游戏活动,并销售未经原告同意的擅自委托他人加工的动漫形象玩具。
”
被告的侵权形式表现在商业广场进行主题布展,且为期仅7天,此种形式使得原告难以将被告的侵权规模充分展示,只能通过局部照片间接反映当时的景象。合议庭在论述本案的赔偿理由部分,详细地阐述了原告卡通形象的知名度,结合原告在其他城市进行类似布展的收益,考虑各被告的地位、作用,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版权管理与侵权风险防控(一)签订著作权合同时需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如下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仲裁机构or管辖的法院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意事项
1、要写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并且对作品的授权期限、授权地区、授权语言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完善权利的种类。应尽可能避免一揽子授权,尽量不要出现类似“可以合理形式进行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性的约定。
2、如使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等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含义,同时也要明确许可方是否有权利自行行使授权权利。
3、加大对信息网络传播、修改权、转授权、署名权的重视。
(1)何种形式使用约定作品,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子屏幕、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来使用作品
(2)列明改编作品的类型并明确改编权的行使界限。
(3)所有转授权的行使都必须获得书面同意,转授权期限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和地区,转授权的第三方必须保护原著作者的权益,不得损害作者的署名权和各项权益。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许可权利的特点就署名方式、署名位置、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约定。
4、应明确约定作品的交付载体或形式、交付时间、交付内容
5、约定付款时间,支付金额为税前款还是税后款,明确收款的账户,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为分期付款列明具体时间,价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清楚保密内容。
7、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机构的,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否则将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可以选择起诉时我方所在地法院。
8、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有变更协议。(二)授权合同解约需要注意的问题1、确认原合同的签约时间合同编号,原合同的有效期是否届满。2、明确原合同的费用是否结清,是否还有未尽的义务。3、注意原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4、明确被授权方是否不得再基于原合同对作品享有任何权利。5、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渠道诋毁或恶意损害对方的声誉。(三)对作品建立全面的保护体系
前期研发阶段
企业要树立原创及版权保护意识,建立保密制度,对自己企业的创意进行重点保护,谨防抄袭。
同时要有针对性的设计能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合理方案,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作品完成之时
应及时主动进行版权登记,获得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明文件,更好保护自身作品。
落实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根据不同的方案进行权利检索和权利证明的固定。
营销推广阶段
可将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版权交易作为营销基础,对自身品牌价值进行理性评估,获取市场规模判断。
及时做好市场监控和维权等后续工作。(四)版权管理1、著作权登记(1)著作权的取得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自动取得原则”+“自愿登记为辅”(2)权属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相关设计往来邮件信件;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视为权利人(3)条件允许则进行著作权登记,但需同时保留原始创作痕迹,如邮件、聊天记录、公众号、底稿(4)实践中,一些维权经验丰富的权利人为提高动漫形象权属证明的便捷性,通常在作品出版物之外,单独就影视动漫形象申请著作权登记或者单独对外发表。由于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相关出版物均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形成时间和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将此类证据作为权利证据提交可以大大简化权利人维权时在权属证明上的举证负担。2、职务作品管理(1)一般情况:著作权归作者(2)特殊情形: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3)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4)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并做好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3、委托作品管理(1)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归属、利益分配约定;防止受托方侵权;若无必要,可不争取著作权4、建立版权库(1)拒绝被侵权,建立版权库(2)知道自己有哪些作品5、内部风险排查常见侵权却不自知的行为:(1)公众号、微博、官网、网店插入非自有版权的图片(2)产品包装、海报、营销号使用来源不明字体(3)公司员工用盗版软件温馨提示:字体和图片可以选择免费商用的资料库四、著作权维权的方法及要点
律师函线上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是著作权维权的主要方式
要点一:动漫的著作权和商标法多重救济被注册的商标已经是经过显著性审核的,具有公示效力,显著性也利于快速甄别出侵权的商品或服务。虽然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为10年,但是商标权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前或宽限期内办理无次数限制的续展,这就可以间接实现一直享有商标权。在适用著作权法解决动漫形象纠纷之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多种可能情况及要素完全融入其实质内容当中,确保权利范围拓宽到可能发生纠纷的各个领域,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要点二:选择法院有讲究以下类型案件适合选择互联网法院审理:
-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互联网法院:广州、北京、杭州
要点三:维权准备
- 证明我有著作权
- 应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选择起诉合适的侵权主体
- 证明对方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公证、可信时间戳)
- 证明我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
在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许可使用费可视为动漫形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涉案案情与相关许可使用费的各影响因素并非完全对应的情况下,该许可使用费亦可作为重要参照
(本文作者:盈科谢艺源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牟晋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