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网站是供用户上传、下载图片的平台,用户把图片上传上去,供他人付费下载。A用户上传的图片是侵权图片,被权利人发现了,于是起诉该网站。庭审中,该网站表示自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避风港原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该网站无法提供A用户的具体信息,法院认定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这个案例,在实践中很常见。平台往往觉得很冤,不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吗?为何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呢?这就是很多平台的误区,他们认为有了“避风港原则”,就像有了“尚方宝剑”,可以无所顾忌。然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是有很多条件的。
下面给出几点建议,助力平台规避风险:
一、用户进行实名认证
有些平台在管理中存在疏漏,没有要求上传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导致在被诉侵权时无法提供上传用户的身份信息,无法证明其为真实的网络用户,从而使得平台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议平台对所有上传用户都进行实名认证,有效规避这一风险。
二:尽到提醒义务
平台应当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措施,例如:在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承诺对上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告知侵权的法律责任。当然,平台为了进一步规避自身风险,还可以要求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如自身已承担侵权责任,可向用户追偿。
三:对于明显侵权事实,采取预防侵权措施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作品侵权,也即平台应当是一个诚信善意的中立方。
然而,对于明显的侵权事实,平台就难言善意。例如:正在热播的电影、电视剧、体育赛事等等,平台如果辩称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的这些作品侵权,那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此外,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列举的作品,以及权利人针对平台发出过侵权预警通知的作品,平台都负有较高的侵权注意义务。
实践中,可采取设置屏蔽词的技术手段,避免用户上传带有相关作品名称的内容,从而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实施。
四:尽量避免介入作品的上传和传播,如需要介入,则应当对作品进行主动审查
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不是一成不变的,其越处于中立地位,注意义务就越低。如果平台从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或者介入了作品的上传和传播,其注意义务就会提高。
因此,平台应当尽量避免介入作品的上传和传播,如对作品进行推荐、选择、编辑、修改等。但是现实中,平台出于利益驱使,往往会实施一些介入作品上传和传播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作品,就负有较高的侵权注意义务,要进行主动审查。
五:认真履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义务
如果平台已尽到注意义务仍难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就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明确规定了平台处理“侵权行为”的流程,即“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过程——当平台被权利人告知其服务内容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之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措施,并及时将侵权通知转送给上传用户,如果上传用户进行了反通知,则平台应当将反通知及时转送给权利人并恢复原内容或链接。
律师有话说:
“提高警惕,合规经营”
“避风港原则”不是“尚方宝剑”,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权利人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平台更应提高警惕,合规经营,避免为他人侵权行为买单。
(本文作者:盈科饶欣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