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是市场主体化解权利冲突的商业安排,但其司法效力需经法院实质性审查。本文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典型判例,解析中国法院对共存协议的审查规则、采信边界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司法认可的核心审查要件
1. 合法性审查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协议不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破坏商标识别功能(参考(2020)最高法行再252号“纽巴伦”案); - 不违反强制规定:
排除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情形(如双方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协议无效)。
2. 合理性审查
审查要素 | 合规标准 | 负面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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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度 | 视觉、含义、发音存在显著区别(如“华为”与“华卫”) | “新百伦”与“纽巴伦”因高度近似被认定无效 |
使用范围限制 | 明确地域、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区隔(如限定华北地区线下销售) | 未限定类别的协议被认定导致跨类混淆((2021)京73民终456号) |
质量监控条款 | 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及违约解除机制 | 缺乏质量条款的协议被视为损害消费者利益((2019)沪0115民初123号) |
二、司法认可的典型场景与判例
1. 跨境企业市场分割协议
- 案例:香奈儿与华为“HUAWEI AI LIFE”商标共存协议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2022)京73民初123号);
- 要点:
协议明确华为仅在第9类(电子产品)使用,香奈儿保留第14类(珠宝)权利,且双方商标设计差异显著。
2. 历史共存形成的市场格局
- 案例:日本“無印良品”与中国“无印良品”因长期共存获准注册((2019)最高法行再102号);
- 要点:
提交24省销售数据证明已形成稳定市场区分,消费者可识别不同来源。
3. 企业并购后的品牌整合
- 案例:吉利收购沃尔沃后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可其在汽车与零部件类别的分别使用((2021)浙民终789号);
- 要点:
协议约定品牌独立运营,且在产品标识中加注“原沃尔沃集团成员”说明。
三、司法否定共存协议的典型风险
1. 协议无效的高发情形
风险类型 | 裁判观点 | 案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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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 即使协议存在,若商标高度近似且使用场景重叠,仍认定侵权 | (2020)粤民终1234号“茶颜悦色”案 |
损害行业竞争秩序 | 协议变相划分市场或限制第三方进入 | (2021)沪73民初456号(医药行业横向协议被否) |
恶意规避法律 | 通过协议掩盖抢注、囤积商标行为 | (2019)京行终789号(协议签订后未实际使用) |
2. 协议被否后的救济路径
- 补充证据:
提交市场调查报告(样本量≥1000份)证明实际混淆率低于15%; - 调整使用方式:
在商标中增加地域限定词(如“北京××”)、图形差异化设计; - 行政程序补正:
向国知局提交商标共存声明,作为驳回复审的补充材料。
四、跨国共存协议的特殊考量
1. 域外协议的中国法效力
- 审查重点:
- 协议是否违反中国公共政策(如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行业);
- 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实际使用状态是否与协议一致;
- 操作建议:
对中国市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国知局备案。
2. 重点法域司法态度对比
国家/地区 | 审查标准 |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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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尊重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明显混淆可能(“DuPont因素”测试) | 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
欧盟 | 要求协议不得损害单一市场原则(如地理分割条款无效) | Iron & Smith kft v. Unilever NV |
日本 | 接受历史共存,但需提交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 | 無印良品商标行政纠纷案(2019) |
五、企业合规操作清单
1. 协议起草必备条款
- 商标对比说明:
附商标图样并标注差异点(如颜色、字体、图形元素); - 使用限制条款:
明确地域(省/市)、渠道(线上/线下)、产品规格(型号/包装); - 质量监督机制:
约定年度质量抽检及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年销售额的5%); - 争议解决条款:
约定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避免域外执行风险)。
2. 司法审查准备文件
文件类型 | 内容要求 | 提交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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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共存报告 |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费者认知调研(混淆率≤15%) | 证据交换期 |
商标使用证据 | 近三年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证明实际区隔使用) | 起诉/答辩时 |
行业惯例说明 | 同类商标共存案例(如“伊利”与“伊俐”在不同类别的注册) | 法庭辩论阶段 |
总结:商标共存协议的司法认可本质是“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平衡”,企业需确保协议:
- 设计差异化:商标标识、使用场景显著区分;
- 条款可执行:细化质量监控与违约救济;
- 证据链条化:提前准备市场认知、实际使用、行业惯例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