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司法认可标准与风险防控指南

商标共存协议是市场主体化解权利冲突的商业安排,但其司法效力需经法院实质性审查。本文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典型判例,解析中国法院对共存协议的审查规则、采信边界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司法认可的核心审查要件
1. 合法性审查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协议不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破坏商标识别功能(参考(2020)最高法行再252号“纽巴伦”案);
  • 不违反强制规定
    排除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情形(如双方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协议无效)。
2. 合理性审查
审查要素合规标准负面案例
商标近似度视觉、含义、发音存在显著区别(如“华为”与“华卫”)“新百伦”与“纽巴伦”因高度近似被认定无效
使用范围限制明确地域、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区隔(如限定华北地区线下销售)未限定类别的协议被认定导致跨类混淆((2021)京73民终456号)
质量监控条款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及违约解除机制缺乏质量条款的协议被视为损害消费者利益((2019)沪0115民初123号)

二、司法认可的典型场景与判例
1. 跨境企业市场分割协议
  • 案例:香奈儿与华为“HUAWEI AI LIFE”商标共存协议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2022)京73民初123号);
  • 要点
    协议明确华为仅在第9类(电子产品)使用,香奈儿保留第14类(珠宝)权利,且双方商标设计差异显著。
2. 历史共存形成的市场格局
  • 案例:日本“無印良品”与中国“无印良品”因长期共存获准注册((2019)最高法行再102号);
  • 要点
    提交24省销售数据证明已形成稳定市场区分,消费者可识别不同来源。
3. 企业并购后的品牌整合
  • 案例:吉利收购沃尔沃后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可其在汽车与零部件类别的分别使用((2021)浙民终789号);
  • 要点
    协议约定品牌独立运营,且在产品标识中加注“原沃尔沃集团成员”说明。

三、司法否定共存协议的典型风险
1. 协议无效的高发情形
风险类型裁判观点案例参考
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即使协议存在,若商标高度近似且使用场景重叠,仍认定侵权(2020)粤民终1234号“茶颜悦色”案
损害行业竞争秩序协议变相划分市场或限制第三方进入(2021)沪73民初456号(医药行业横向协议被否)
恶意规避法律通过协议掩盖抢注、囤积商标行为(2019)京行终789号(协议签订后未实际使用)
2. 协议被否后的救济路径
  • 补充证据
    提交市场调查报告(样本量≥1000份)证明实际混淆率低于15%;
  • 调整使用方式
    在商标中增加地域限定词(如“北京××”)、图形差异化设计;
  • 行政程序补正
    向国知局提交商标共存声明,作为驳回复审的补充材料。

四、跨国共存协议的特殊考量
1. 域外协议的中国法效力
  • 审查重点
    • 协议是否违反中国公共政策(如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行业);
    • 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实际使用状态是否与协议一致;
  • 操作建议
    对中国市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国知局备案。
2. 重点法域司法态度对比
国家/地区审查标准典型案例
美国尊重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明显混淆可能(“DuPont因素”测试)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欧盟要求协议不得损害单一市场原则(如地理分割条款无效)Iron & Smith kft v. Unilever NV
日本接受历史共存,但需提交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無印良品商标行政纠纷案(2019)

五、企业合规操作清单
1. 协议起草必备条款
  • 商标对比说明
    附商标图样并标注差异点(如颜色、字体、图形元素);
  • 使用限制条款
    明确地域(省/市)、渠道(线上/线下)、产品规格(型号/包装);
  • 质量监督机制
    约定年度质量抽检及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年销售额的5%);
  • 争议解决条款
    约定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避免域外执行风险)。
2. 司法审查准备文件
文件类型内容要求提交阶段
市场共存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费者认知调研(混淆率≤15%)证据交换期
商标使用证据近三年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证明实际区隔使用)起诉/答辩时
行业惯例说明同类商标共存案例(如“伊利”与“伊俐”在不同类别的注册)法庭辩论阶段

总结:商标共存协议的司法认可本质是​“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平衡”​,企业需确保协议:

  1. 设计差异化:商标标识、使用场景显著区分;
  2. 条款可执行:细化质量监控与违约救济;
  3. 证据链条化:提前准备市场认知、实际使用、行业惯例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