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审查尺度
在中国,商标共存协议(即商标权利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的允许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共存的协议)的审查尺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严格把控。尽管协议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但CNIPA仍会基于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进行实质审查,并非所有共存协议均能获得认可。以下是审查的核心原则及实践指南:
一、审查的核心原则
- 公共利益优先
- 商标法首要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市场秩序。即使双方达成协议,若商标高度近似且商品/服务类别相同或高度关联,CNIPA仍可能以“易导致混淆”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法》第30条)。
- 协议自愿性
- 需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 需提交协议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并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混淆可能性评估
- CNIPA会独立审查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服务的关联性、市场实际使用情况等,判断是否可能引发公众混淆。
- 若商标文字、图形、读音等核心要素高度重合(如“ABC”与“ABG”在相同商品上),即使有共存协议,仍可能被驳回。
二、CNIPA的审查流程
- 形式审查
- 检查协议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 双方主体信息、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范围;
- 明确约定互不追究侵权责任、地域限制(如有)、使用方式限制(如字体、颜色)。
- 检查协议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 实质审查
- 核心焦点:商标的近似性与商品/服务关联性是否达到“必然混淆”程度。
- 接受共存协议的情形(需同时满足):
- 商标仅存在较低程度的近似(如局部要素差异显著);
- 商品/服务类别存在明确区分(如“第25类服装”与“第35类广告服务”);
- 提供实际使用证据证明市场已形成区分(如长期共存且无混淆案例)。
- 拒绝接受的情形:
- 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如“NIKE”与“NIKE SPORT”在服装类商品上);
- 商品/服务属于同一行业且消费群体高度重叠(如“第30类咖啡”与“第30类茶”);
- 协议内容模糊或缺乏可执行性(如未限定使用范围)。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 跨国共存协议
- 若双方为跨国企业且已达成全球性共存协议(如基于国际市场划分),CNIPA可能参考协议内容,但仍需结合中国市场实际独立判断。
- 需提交协议的中文译本及公证认证文件。
- 历史共存证据的支持
- 若商标已在市场长期共存(如超过5年)且无混淆记录,可提交销售数据、消费者调查报告等作为补充证据,提高协议被接受的可能性。
- 驰名商标例外
- 若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即使达成共存协议,CNIPA仍可能以“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法》第13条)。
四、典型案例参考
- 成功案例(2021年)
- 案情:A公司申请“北极狐”商标(第25类服装),与B公司已在先注册的“北极狐”(第18类箱包)达成共存协议。
- 结果:CNIPA核准注册,认为商品类别区分明确,且协议限定了双方使用范围(服装 vs. 箱包),消费者可区分。
- 失败案例(2022年)
- 案情:C公司申请“星巴克咖啡”商标(第30类咖啡),与“星巴克”(第30类咖啡)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
- 结果:CNIPA驳回申请,认为商标高度近似、商品完全相同,协议无法消除混淆风险。
五、实务建议
- 协议内容规范化
- 明确限定双方商标的使用范围(如商品类别、地域、销售渠道);
- 约定显著区分标识(如添加企业名称、图形要素差异化)。
- 证据充分性
- 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材料)及市场调研报告,证明共存不会导致混淆。
- 提前咨询与预判
- 在签署协议前,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商标近似风险,或向CNIPA提交预审咨询(非正式程序)。
- 替代方案准备
- 若共存协议被拒,可考虑修改商标设计(如调整字体、颜色)或缩小商品范围重新申请。
六、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30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协议的形式要求);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15.6条(共存协议的审查规则)。
商标共存协议的审查具有高度个案性,需结合具体商标的近似程度、市场实际及协议条款综合判断。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通过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提升协议通过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