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中著作权权属与“未经许可”的推定规则
在电子书、网络影视、字幕组等海量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案作品动辄数千甚至数万部,权利人分散在不同国家或不同主体之间,要求侦查机关逐项取得权属证书和授权文件既不现实,也会使刑事追诉因证明成本过高而陷入僵局。为回应这一实务困境,司法解释确立了署名推定和“未经许可”的认定规则。对涉嫌侵权人及其辩护人而言,了解推定如何形成、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被反驳,比单纯复述法条更有价值。
一、现行规则沿革与条文变化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控辩双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环节。2020年解释三第二条首次在刑事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同时,该条针对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规定了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和无法提供许可证据为基础的认定路径。
2025年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体系化整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统一规定,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均属于“未经许可”;第二款规定署名推定;第三款规定海量作品案件中的未经许可认定。条文结构更完整,但证明逻辑仍是一贯的:先用署名解决“谁享有权利”,再用非法复制、传播及无授权证据解决“是否未经许可”。
| 对比项目 | 2020年解释三第二条 | 2025年解释第十一条 |
|---|---|---|
| 适用对象 | 作品、录音制品 |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
| 推定主体 | 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 | 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 |
| 未经许可情形 | 未取得许可、伪造或涂改授权文件、超出授权许可范围 | 未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伪造、涂改授权文件,或超出授权范围 |
| 海量案件适用 | 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 | 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 例外情形 | 权利人放弃权利、作品著作权或录音制品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届满 | 在原有例外基础上扩展至表演者权利,表述为权利人放弃、有关权利不受保护、保护期限届满等情形 |
表:2020年解释三第二条与2025年解释第十一条的主要变化
二、署名推定的规范构造与证明功能
署名推定的第一层功能,是解决权利人识别问题。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里的“通常方式”应当作符合行业习惯的解释,例如图书的书名页、版权页,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录音录像制品的外包装标注等。只要署名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出权利主体,且属于该类型作品通常采用的署名方式,即可适用推定。
署名推定的第二层功能,是同时推定权利存在。也就是说,不仅推定署名人是权利人,还推定涉案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这两个层面共同降低了控方的权属举证负担,但并未免除控方对作品独创性、权利客体、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等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并非不可反驳,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相反证据时,办案机关仍须审查证据能否动摇署名与权利之间的通常联系。
笔者认为,辩护审查不能停留在“署名不一定真实”这一笼统说法,而应落实到具体相反证据。例如,能够证明署名人与实际作者之间存在委托创作、职务作品、转让、共有或许可关系,能够证明署名人不享有完整著作权,或者能够证明涉案作品并非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都可能使权属推定无法成立。若仅有抽象质疑而没有任何书证、合同或权属凭证,则难以达到排除推定的效果。
三、海量作品案件中“未经许可”的认定
在海量侵权案件中,逐一取得每部作品的授权证明往往无法实现。2025年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因此规定了特殊认定路径: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信息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但若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届满等情形,则不适用该认定。
该规则不是单纯以“无授权书”推定犯罪,而是要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其一,在案证据能够指向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非法网络传播;其二,被追诉方不能提供获得许可的证据材料。前者解决涉案复制品的非法性,后者解决被追诉方是否已经尽到保存和说明授权来源的可能。两项事实相互印证后,法院才有理由将海量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
孙某、赵某、赵某甲、钟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是这一规则在电子书领域的具体运用。该案一审案号为(2021)川0502知刑初19号,入选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孙某通过淘宝、微信等购买电子书后向不特定人员销售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200万元;赵某通过自建网站等销售七千余册,非法经营额15万元;赵某甲销售五千余册,非法经营额16万元。法院认为,涉案电子书数目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无法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亦无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保护期届满等情形,可推定涉案电子书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遂认定各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对辩护实务的启示在于,海量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往往会从“每部作品是否有授权”转移到“非法出版或非法传播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覆盖全部涉案作品、被追诉方是否确实无法提供授权材料”。辩护人应关注在案证据是证明部分样品非法,还是足以证明全部涉案复制品来源异常;被追诉方是否曾取得授权但材料灭失;以及作品是否实际处于公版、权利人弃权或不受保护状态。
四、推定规则下的辩护审查重点
(一)审查权属证据能否支撑推定。权属推定的起点是“通常方式署名”和“权利存在”。辩护人应核查署名主体是否明确、署名方式是否符合行业通常做法、是否存在委托创作或职务作品约定、是否存在权利转让或共有安排。若权属链条本身存在断裂,或者署名人与原始创作主体不一致,应当要求控方说明其主张著作权人身份的依据,而不是仅凭复制品上的标识径行认定。
(二)审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非法传播的证据。未经许可推定以涉案复制品非法为前提。办案机关通常依赖出版物鉴定、无资质经营、复制来源异常、服务器数据、销售记录、传播记录等证据。辩护人应重点审查上述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是否仅指向部分涉案作品,以及是否足以将全部海量作品纳入同一非法来源评价。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个别样品存在异常,不能当然推出所有涉案复制品均系非法出版或非法传播。
(三)围绕授权证据组织反驳与补证。被追诉方若确实取得过授权,应尽力收集授权书、版权合同、许可费支付记录、邮件或微信沟通记录、版权登记材料、首次发表记录和交易往来凭证。即使授权文件遗失,也可以申请调取银行流水、邮箱数据、服务器后台、第三方平台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授权链条曾经存在。若无法直接证明授权,则应当聚焦“非法出版或非法传播”这一前提是否存在充分证据,避免让推定建立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
(四)重视例外情形与数量、金额问题。2025年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排除权利人放弃权利、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届满等情形。辩护人可以围绕公版作品、版权到期、权利人弃权声明、境外作品保护状态等提交证据。同时,海量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往往高度依赖作品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人还应审查统计口径是否将不构成作品的素材、重复文件、超过保护期的内容或无法证明来源的内容错误计入。
| 审查环节 | 推定成立所需前提 | 涉嫌侵权方可提交或申请调取的证据 |
|---|---|---|
| 权属推定是否成立 | 是否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署名主体是否明确,是否同时推定了权利存在 | 可提交委托创作合同、职务作品约定、转让协议、共有权协议、署名争议材料等相反证据 |
|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非法传播 | 有无复制品来源、销售记录、传播记录、无资质经营或缺少许可的客观证据 | 可审查在案证据是否指向全部涉案作品,或仅指向部分样品,申请扣减无证据支撑的部分 |
| 授权证据是否存在 | 被调查人是否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证据材料 | 可提交授权书、版权合同、结算记录、邮件或微信记录、版权登记材料、首次发表及来源记录 |
| 例外情形 | 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届满等情形 | 可提交公版作品信息、版权到期证明、权利人弃权声明、境外作品保护状态及法律意见 |
表:涉嫌侵权方在权属与未经许可问题上的审查要点
五、被调查方与企业的实务应对
对于从事内容分发、图书出版、影视运营、软件开发和电子商务的企业,权属与授权记录不应在案发后才开始整理。企业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建立授权台账,完整保存作品来源、授权主体、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许可费支付和结算记录,并对批量内容的上架、下载、复制和传播环节设置人工复核。电子书、影视、音乐、软件等海量内容的运营者尤其要注意,不能仅以“来源已不可考”“当时以为是免费资源”“平台上有便直接使用”作为合规理由。
一旦进入刑事调查,被调查方应第一时间停止删除、修改或转移服务器数据、账号记录、授权文件和财务凭证,避免被评价为毁灭证据。面对讯问或询问,应当如实陈述内容来源和授权情况,不夸大、不虚构,同时由律师围绕推定前提、权属证据、非法来源、作品数量和经营数额提出书面意见。若在案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撑海量推定,或存在公版、权利期限届满、权利人弃权等例外情形,应及时申请补充取证、调取证据或进行鉴定。
笔者认为,署名推定和未经许可认定规则的本质,是在“权利人分散”与“刑事追诉效率”之间建立一种可反驳的证明机制。它降低了控方证明困难,但并没有把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一并排除。对涉嫌侵权方而言,最有效的应对不是否定规则本身,而是围绕推定的每一个前提建立完整证据链,让权属、非法来源、授权情况、例外情形和数量金额都回到可审查、可反驳的事实层面。
综上所述,2025年解释第十一条在整合旧解释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署名推定、海量作品中的未经许可认定和例外情形。实务中,应当将署名推定理解为“权属证明的起点”,将非法出版、复制发行或非法传播理解为“未经许可认定的前提”,将被追诉方无法提供授权证据理解为“举证状况”,而非单独定罪依据。只有在权属、非法来源、授权材料和例外情形均被充分审查之后,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才能真正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既回应权利人维权和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也避免海量案件中的推定被不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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