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椅子全铁扁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胜诉
我委托人中艺公司是涉案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椅子”、“沙发”、“藤编沙发”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都为有效状态。后中艺公司发现平湖瑞景公司生产、销售、推销的多款产品涉嫌侵害中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通过邮件方式向其购买样品并公证保全。2018年8月,中艺公司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以平湖瑞景公司为被告就涉案三个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侵权之诉。
椅子专利立体图

案件经过
本案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虽略有区别,但两者在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上相一致,上述区别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到的细微差异,不足以使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三起诉讼判赔金额合计为15万元。
判决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我方委托人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划扣了平湖瑞景公司名下存款,穷尽调查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方委托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因平湖瑞景公司资不抵债,我方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也已同意破产审查申请。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执行转破产程序,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管辖法院一般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必然开始。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破产程序能否启动,应由受移送的破产管辖法院审查后裁定。破产案件审查由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待法院确定受理之后,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具体事务,之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并成立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方案。破产程序的结果是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企业重整或直接破产清算。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被判赔共15万元,赔偿数额不算高却导致该企业面临破产,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尚不得其解。既然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就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