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英文个别字母不同,何种情况不构成近似?

我方委托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是浙江省国资委下属浙商资产控股企业;亚洲规模最大的中央空调风机生产企业和知名的建筑通风机(工程风机)制造商。“亿利达”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9年5月,亿利达公司(简称申请人)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38507114号“YILIDA ”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已注册的第22636851号“益仕达 YISIDA”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构成近似。

我方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引证商标有其显著突出识别的中文部分“益仕达”,与申请商标形成明显区别,同时两者在设计风格、字形字体、主要显著识别文字、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在第8类已有相同字母的“YILIDA”商标注册在先,申请商标属于在先商标的新设计,并未突破已有商标的权利范围,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申请人即进行了复审。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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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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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申请商标“YILIDA”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YISIDA”虽然仅一个字之差,但各自所对应的中文完全不同,“YILIDA”对应申请人企业字号“亿利达”,而“YISIDA”对应其中文“益仕达”,两者在设计风格、字形字体、主要显著识别文字、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在隔离的状态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对已有注册商标的补充申请,合乎情理。一般情况下,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的,判定为近似。这也是为什么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但如果商标能够在含义、呼叫、字形字体等方面明显地区别开来,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

因此,在驳回复审阶段,商评委综合考虑了商标的整体差异性后,最终采纳了我方的复审理由,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本文作者: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朱倩、杨利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