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由深度链接所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愈发受到关注。深度链接行为通常被认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存在着不同的侵权判断标准而存在争议,这也使得权利人以著作权主张保护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不少权利人更倾向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深度链接行为。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解析视频网站中的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作者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竞争与监管法律事务部  姚华律师团队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由深度链接所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愈发受到关注。互联网领域的深度链接是相对于普通链接而言的一种技术手段,能够让用户在设链网站上直接看到被链网站上内容,而不会发生网页跳转,网页地址栏里显示的也依然是设链网站的地址,多发生于视频网站服务中。

深度链接行为通常被认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实施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存在着不同的侵权判断标准而存在争议,如“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都曾在不同的案件中被适用,这也使得权利人以著作权主张保护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少权利人更倾向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深度链接行为。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解析视频网站中的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典型案例: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022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系“芒果TV”网(以下简称芒果网)的合法经营人,依法享有该网站的经营收益权。“暴风看电影”网 (以下简称暴风网)由被告经营管理,该网站的视频播放功能中设有“极轻模式”,该模式具有深度链接原告网站的功能,使用户在“极轻模式”下不必进入芒果网,可以直接在暴风网上观看来源于芒果网的视频,且在网页上不显示视频前的广告、芒果网的网址以及原芒果网上除视频以外的网页广告等其他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就网站的广告获取直接收益,降低了用户对原告网站的识别度,也使原告丧失了展示基本页面时可能获取的其他商业利益。被告通过涉案模式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有效提高了自身网站的浏览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北京暴风公司提供的“极轻模式”不显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网址、网页及拦截广告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 对于视频进行搜索、链接等方式的使用并不被法律所完全禁止,但即使考虑到为网络新技术保留一定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亦应当以不损害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限。

 

3. 互联网竞争活动往往围绕争夺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在互联网经营者争夺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恶意利用他人的诚实付出而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原则条款,适用该条款认定涉案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涉案竞争行为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二是涉案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极轻模式”拦截源网站视频片头广告的行为,由于目前视频网站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免费+广告”的运营模式,该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且不会损害网络用户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暴风网的上述设链行为显然对湖南快乐阳光 公司网站使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影响与干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直接导致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两个条件,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对于“极轻模式”不显示源网站网址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极轻模式”本身不显示源网站网址,但北京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标明了视频来源的网站名称,使网络用户可以明确知道视频来自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网站,故“极轻模式”不显示源网站网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对于“极轻模式”不显示源网站除视频节目以外的其他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广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原因在于:上述行为虽然会导致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丧失网页点击量、用户停留时长、页面广告等合法利益,但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而非仅仅提供“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出于互联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出于作品传播的需要,也出于为网络新技术、新产品保留一定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合法权益,也未达到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程度,因此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法院从互联网市场特点与竞争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对上述问题予以论证。二审法院首先肯定了在网络技术与服务方式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环境下,提供不同的视频播放方式确实有利于满足不同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不同需求。因此,对于视频进行搜索、链接等方式的使用并不被法律所完全禁止。但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经营者的合理回报是其经营发展的核心动力,只有互联网经营者合法获得的竞争优势不被不当利用或破坏,才能使得经营者有动力通过经营活动丰富互联网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因此,即使考虑到为网络新技术保留一定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亦应当以不损害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限。

具体到互联网领域而言,互联网经营者在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一端的平台经营中,往往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但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是决定另一端平台收益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互联网竞争活动往往围绕争夺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在互联网经营者争夺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恶意利用他人的诚实付出而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为了在芒果网上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需要为视频提供服务器予以存储,并为与视频相关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亦需要开展宣传推广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其通过必要投入,诚实经营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或破坏。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北京暴风公司在本身并未承担涉案视频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仍对涉案视频予以利用,采用“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使本应在芒果网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成为在暴风网页面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该行为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

对于北京暴风公司主张其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而并未将“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并不能据此认定北京暴风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在北京暴风公司提供的“极轻模式”中,去除源网站视频片头广告以及不显示芒果网网页除播放页面以外的其他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显示芒果网网址的行为未侵害快乐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作者:盈科姚华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企业法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