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装潢被摹仿,反不正当竞争法助您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

被告: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耶斯公司”)、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维耶斯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遇见服饰店(以下简称“遇见服饰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佩珊服饰店(以下简称“佩珊服饰店”)、广州市从化街口俪旺采服饰店(以下简称“俪旺采服饰店”)

云创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创作完成MAXRIENY奇幻城堡店铺形象,并于2015年8月21日取得该作品登记证书(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L-00224713)。该店铺形象以“森林古堡秘境”为概念,透过中世纪装饰元素结合宫廷设计,表达超现实意境。店铺中的灰墙、试衣间、吊架等作品伴有古堡雕花的点缀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造型,整体装潢不仅富有美感,还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另外,原告还对其开发创作的十一款服装设计及宣传文案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铺装潢上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元素造型组合,并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服装进行抄袭、生产并销售。同时,被告还抄袭了原告宣传文案用于品牌推广。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原被告均从事女性服装设计及销售行业,经营地域范围也存在重合,为同业竞争关系。且原告的店铺装潢经持续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明知原告存在在先权利,仍在其店铺中擅自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店铺装潢,具备混淆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PART/  03

接受原告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整理诉讼方案及工作流程:

一、前期勘察阶段<<<<

组织办案人员前往原被告双方实际经营服装店铺进行勘察,尤其是被告方开设不同区域的连锁店铺,初步判断双方店铺装潢构成相似程度,同时结合法院在先判例倾向从而确立管辖法院;

二、大数据检索阶段<<<<

根据前期勘察报告要点总结本案难点,诸如店铺装潢的权利属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是作品的类型应为建筑作品还是美术作品、以及对方复制行为是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还是立体到立体的复制等一系列问题,以上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先判例作出价值性裁判要点,都需要根据实际的检索报告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路径;

三、诉前证据固定阶段<<<<

一方面与原告方公司设计人员多次沟通并搜集创作过程证据,同时搜集使用及知名度证据等;另一方面对被告侵权行为包括不限于店铺装潢的细节、服装款式、文案宣传等行为进行逐一固定;

四、组织诉前会议<<<<

根据当事人需求确定诉讼请求,比如是否需要将天虹商场列为共同被告,是否会影响原告公司与天虹商场的正常合作、是否有利于案件后续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利弊分析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以便当事人进行决断。

五、以可视化形式向法官呈现案件事实、大数据检索阶段<<<<

团队采用PPT 、 EXCEL 等可视化、数据化、时间轴等形式,将原告主张权利基础与被告实际店铺装潢截图进行充分比对,对案件事实经过按时间顺序整理成时间轴等可视化的形式。

裁判要旨及结果

PART/  04

本案的难点在于店铺装潢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句话说即店铺装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的类型,对于特有的店铺装潢的摹仿抄袭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总结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

1、原告是否对“MAXRIENY奇幻城堡店铺形象”、服装作品、宣传文案享有著作权;

2、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3、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宣传文案、天猫旗舰店的声明、面料图片的侵权;

4、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团队根据上述争议焦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原告对“MAXRIENY奇幻城堡店铺形象”、服装作品、宣传文案享有著作权<<<<

原告将含有“MAXRIENY”品牌店铺的设计效果图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并且相关邮件证据中显示该店铺形象设计的效果图、施工图等证明原告独立创作的过程。原告对“MAXRIENY奇幻城堡店铺形象”享有著作权。

原告通过电脑绘制的方式进行服装设计,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原告对其服装作品亦享有著作权。

而原告的宣传文案来源于其品牌设计总监于2015年第十五届深圳服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发言,可视为其属于云创公司的口述作品,云创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首先,原告有证据证明其作品已经通过成衣销售的方式进行发表,且存在被告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其次,被控侵权服装与原告服装虽然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形态、设计元素及轮廓特征均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再次,服装设计类的美术作品虽然具有实用功能,但本案中涉案作品展示美感的部分可以在观念上与实用功能分离。

因此,各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服装作品的著作权。

三、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宣传文案、天猫旗舰店的声明、面料图片的侵权、以可视化形式向法官呈现案件事实、大数据检索阶段<<<<

首先,原告与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同属服装设计及销售行业,被告具备接触前述作品的可能性。其次,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品牌理念中的词句与原告宣传文案中相关词句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被告维耶斯公司的天猫旗舰店店铺的服装的展现方式及排列形式也与原告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宣传文案、天猫旗舰店的声明、面料图片著作权的侵害。

四、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原告与各被告同属服装设计及销售行业,呈同业竞争关系。其次,原告的“MAXRIENY玛克茜妮”品牌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及市场占有率,享有较高知名度。再次,被告与原告在使用的店铺形象、装潢风格、宣传文案以及销售的服装款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于服装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还侵犯了原告对于宣传文案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生产、并在与原告近似装潢的店铺中售卖侵权服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名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云创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典型意义

PART/  05

店铺装潢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确认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的服装作品和宣传文案与原告存在直观可见的多处相似,结合原被告为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存在接触可能性这一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其次,由于原告对于店铺形象已办理著作权登记,因此审理中法院仍肯定了由灰墙、吊挂灯箱、屏风、雕花衣柜等道具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结合被告维耶斯公司、维耶斯广州分公司在高度近似装潢的店铺中售卖侵权服装的行为,从同业竞争、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本文作者:盈科刘雨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