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老字号塔牌酒包装,侵权者需赔偿
塔牌绍兴酒公司著名的黄酒生产企业,名下“塔牌”商标是“中国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出口名牌”等,获评国内外奖项无数,在行业内部享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声誉。塔牌公司从 2018 年陆续推出2012塔牌本原酒及2013塔牌本原酒等黄酒类产品,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媒体报道、品鉴会等方式进行长期广泛推广宣传。同时,塔牌公司享有塔牌本原酒的商标权、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塔牌公司发现某黄酒企业生产一款本原酒产品与塔牌本原酒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塔牌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案件经过
我方经比对发现,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不论是商品名称,还是酒瓶形状、酒标设计、酒箱设计,甚至酒所装的袋子设计和材质,均与原告在先销售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塔牌本原酒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涉案产品在天猫、京东等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均有销售。被告和原告同为黄酒行业知名企业,其生产、销售与原告高度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制造混淆、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之恶意。
被告辩称其并非适格主体,涉案产品包装由案外人所定制开发,仅委托被告进行生产。但被告对涉案产品的酒标及包装等均有参与,且由其生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黄酒生产企业,并均享有知名行业地位,原告的涉案产品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产品,而被告在销售的同类产品中,其酒标、包装袋、包装箱和酒瓶造型等均与原告所售产品高度相似,极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应当明知原告所售同类产品的酒标及包装形式, 却仍擅自使用与原告产品相似的酒标及包装,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应课以被告惩罚性赔偿责任,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03案件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与原告2012塔牌本原酒和2013塔牌本原酒特有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尚未使用的与原告产品相似的特有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箱、包装袋、酒标、酒瓶;(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塔牌本原酒的包装获多种权利重叠保护,一方面对产品包装的整体设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另一方面塔牌酒产品因市场上广泛推广销售已成为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其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就涉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被告明知所售同类产品的酒标及包装形式,仍然进行模仿、攀附,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交易秩序,因此法院判赔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产品包装也有知识产权,企业应当正当经营,不要妄图“山寨”,就算能够抄得了包装,也仿不了知识产权。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单维维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