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引证商标权利障碍,“SPAREX”商标成功注册
铭轩汽车零部件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工贸一体化公司,主营变速箱、发动机、主减速器及其零配件,子公司温岭市铭轩贸易有限公司创立于2012年,主要负责对外出口业务,产品热销东南亚,非洲,中东,南美等国家和地区。
铭轩公司在第12类陆地车辆变速箱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SPAREX”商标,英国某公司在相同商品类别项目上在先注册了“SPAREX”、“SPAREX司贝瑞思”商标,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我方委托人的商标注册。铭轩公司遂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案件经过
早在2013年铭轩公司就提交了“SPAREX”商标注册申请,但被驳回申请,后续我方提交了新的注册申请,结果发现英国公司更早提交了“SPAREX”商标注册申请,且对方经驳回复审成功注册了。因此,英国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我方客户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此为由驳回的我方注册申请。
为了能够使申请商标能够成功注册,我方对引证商标提起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在引证商标撤销阶段,对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最终撤销了引证商标,扫清了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最终,通过两审诉讼阶段的审理,驳回复审决定得以撤销。
03案例分析
在商标申请中,申请商标因与他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额而被驳回的情况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也是消除引证商标权利障碍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商标行政阶段有时不能及时得到引证商标被撤销的生效决定,故而可以采取进一步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措施,保障申请商标申请的时间,等待引证商标的权利变化。
本案我方跟踪了近8年,取得理想的结果,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坚持维护商标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单维维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