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模仿屡禁不止,商标监测助力”DH”商标再次维权成功—”QH”商标异议成功案
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1年,是一家集全球研发、制造、营销和市场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链传动企业,是中国首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国民营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国农业机械零部件龙头企业、中国链传动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连续多年作为中国链条行业唯一的企业代表,参加ISO/TC100国际链条标准的制订和修改。
团队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在第12类商品上发现近似商标“QH”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9月6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车轮,汽车链,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防滑链,车轮链轮,摩托车链条,摩托车车轮毂,车辆防盗设备”。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QH”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DH”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外观效果等方面极为近似,整体区别细微,指定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为维护“DH”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益,东华链条委托我团队对“QH”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裁定结果】
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车轮;防滑链;汽车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4445、3643795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摩托车链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