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作品铸造及交易过程所涉著作权权项分析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NFT也是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它能够记录关于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
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传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中的区块链上的过程称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平台称之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
NFT数字作品是数字化的作品,NFT数字作品从产生到交易的过程涉及多个著作权权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同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是中国首个宣判的NFT数字作品侵权案。大致案情为:
2021年12月16日,马千里在微博“不二马大叔”上发布《胖虎打疫苗》图。2021年3月16日,奇策公司与马千里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马千里作为“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授权给奇策公司,包括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制止侵权权利,授权类型:独占性授权,授权期间: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授权地域范围全球,授权品类:全品类,授权“胖虎”系列美术作品包含其他由马千里享有著作权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
被控Bigverse平台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其向交易双方提供数字作品平台服务,注册用户通过该平台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拟发布作品的非同质化通证(NF),铸造完成后,用户的数字作品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一用户未经许可在被控Bigverse平台上铸造了《胖虎打疫苗》作品并对外销售。
奇策公司以Bigverse平台用户铸造的数字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且平台未对用户铸造数字作品的行为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平台运营方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平台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经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平台运营方侵害了奇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数字作品而言,其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该数字作品就成为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铸造数字作品并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呢?
01复制权
铸造过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整个过程中,首先,有作品纸质原件的,铸造者得将作品纸质原件转化为作品电子件;其次,铸造者得将作品电子件上传至平台网络服务器进行铸造并产生权益凭证。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涉及复制权,未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只是,该侵害复制权的行为可能会被其他权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所吸收而不被单独评价。
如上述《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但该复制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对此予以评价。
如同淘宝店铺的产品详情般,数字作品铸造完成后需进行展示方能达到销售的目的。因此,展示过程还涉及以下权项:
02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若原始作品尚未发表,他人接触到该作品后进行NFT铸造并进行展示时,则侵害了原始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03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上所述,NFT数字作品本质上为原始作品的复制件,因此,未经同意在交易平台上陈列、展示数字作品的行为,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04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涉及两个要件,一是公众,二是公众以其想要的时间及地点获得。于NFT数字作品而言,任何公众都可以成为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使用者,且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展示后,任何平台的使用者都可以在其想要的时间及地点接触到数字作品。因此,未经著作权同意,展示数字作品的过程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销售数字作品的过程是否涉及发行权?
上述《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件中,二级法院均认为销售数字作品的过程不受发行权规制。
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所有权转移。但因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即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发行限定为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或赠与,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NFT数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售行为尚无法落入发行权所控制范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权的实质意义是著作权人以赠与或者出售作品的载体(原件和复制件)的形式将作品内容提供给受让人,与之伴随的是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上物权的移转。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
综上,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不受发行权规制。
我认为,随着NFT数字作品的深入发展,应当对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权做扩张性的解释。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上所述,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涉及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问题,也即,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也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复制原始作品的过程,因此,数字作品也就是原始作品的复制件。虽然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提供有形的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但数字作品作为新形式的复制件,将其纳入发行权的规制范围亦符合发行权的内涵。
NFT数字作品作为传统作品与现代区块链技术相结合而成的新型作品形式,由于其唯一性、便利性、有限性等特征,必然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司法案例必然也会越来越丰富,著作权权项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扩张解释。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