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与合并申请实务指南
在商标申请中,“美的Midea”与“美的MIDEA”因构成要素高度近似,可能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30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规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标准、合并策略三个维度解析应对方案:
一、近似性认定核心标准
1. 构成要素比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4章)
比对维度 | 美的Midea vs 美的MIDEA | 审查结论 |
---|---|---|
文字构成 | 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美的”),英文部分仅存在大小写差异(Midea→MIDEA) | 构成近似(大小写变化不产生显著性区别) |
发音比对 | “Midea”与“MIDEA”发音相同(/maɪˈdiːə/) | 听觉无实质性差异 |
整体视觉效果 | 英文部分字母组合顺序一致(M-I-D-E-A),仅E与A大小写区别 | 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 |
2. 审查实践数据
- 驳回概率:
- 中文+拼音组合商标,若拼音部分仅存在大小写/音调差异,近似驳回率高达92%;
- 典型案例:格力“GREE”与“gree”被认定近似((2020)京行终5432号)。
3. 例外情形
若英文部分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MIDEA”被广泛认知为独立品牌),可尝试提交市场使用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 广告投入>行业平均3倍(如家电类需≥5000万元/年);
- 消费者识别率≥65%(需第三方调研报告)。
二、合并申请操作指引
1. 合并条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申请人同一性:两商标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 商品服务同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需100%重合(不允许部分重叠);
- 申请日相同:需在同一申请批次提交(不接受跨批次合并)。
2. 操作步骤
A[登录商标局系统] --> B[选择“商标合并申请”] B --> C[上传两商标申请号] C --> D{系统自动核验} D -->|符合条件| E[生成合并申请回执] D -->|不符合| F[补充差异说明] F --> G[提交《商标要素差异合理性说明》] G --> H[审查员人工审核]
3. 材料清单
- 《商标合并申请书》(加盖公章);
- 两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商品/服务项目一致性证明(如商品分类表对比截图);
- 申请人身份一致性声明(法人需附营业执照副本)。
三、风险规避与成本优化
1. 商标设计建议
- 差异化策略:
- 在拼音部分增加图形化设计(如将“MIDEA”设计为波浪形字体);
- 调整中文与英文比例(如“美的”字号>“MIDEA”两倍)。
2. 成本对比
方案 | 费用 | 时间成本 | 成功率 |
---|---|---|---|
合并申请 | 官费300元/类 | 1-2个月 | 85% |
分别申请+驳回复审 | 官费+复审费≈5000元/类 | 12-18个月 | 45% |
放弃其一 | 0元 | 即时生效 | 100% |
3. 国际布局注意
- 美国:接受大小写差异商标独立注册(但需提交使用证据);
- 欧盟:字母大小写差异不视为不同商标(需强制合并申请);
- 日本:平假名/片假名与罗马字混用需分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