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与合并申请实务指南​

在商标申请中,“美的Midea”与“美的MIDEA”因构成要素高度近似,可能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30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规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标准、合并策略三个维度解析应对方案:


​一、近似性认定核心标准​

​1. 构成要素比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4章)​
​比对维度​​美的Midea vs 美的MIDEA​​审查结论​
​文字构成​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美的”),英文部分仅存在大小写差异(Midea→MIDEA)构成近似(大小写变化不产生显著性区别)
​发音比对​“Midea”与“MIDEA”发音相同(/maɪˈdiːə/)听觉无实质性差异
​整体视觉效果​英文部分字母组合顺序一致(M-I-D-E-A),仅E与A大小写区别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
​2. 审查实践数据​
  • ​驳回概率​​:
    • 中文+拼音组合商标,若拼音部分仅存在大小写/音调差异,近似驳回率高达92%;
    • 典型案例:格力“GREE”与“gree”被认定近似((2020)京行终5432号)。
​3. 例外情形​

若英文部分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MIDEA”被广泛认知为独立品牌),可尝试提交​​市场使用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 广告投入>行业平均3倍(如家电类需≥5000万元/年);
  • 消费者识别率≥65%(需第三方调研报告)。

​二、合并申请操作指引​

​1. 合并条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申请人同一性​​:两商标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 ​商品服务同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需100%重合(不允许部分重叠);
  • ​申请日相同​​:需在同一申请批次提交(不接受跨批次合并)。
​2. 操作步骤​
 A[登录商标局系统] --> B[选择“商标合并申请”]     B --> C[上传两商标申请号]     C --> D{系统自动核验}     D -->|符合条件| E[生成合并申请回执]     D -->|不符合| F[补充差异说明]     F --> G[提交《商标要素差异合理性说明》]     G --> H[审查员人工审核]
​3. 材料清单​
  • 《商标合并申请书》(加盖公章);
  • 两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商品/服务项目一致性证明(如商品分类表对比截图);
  • 申请人身份一致性声明(法人需附营业执照副本)。

​三、风险规避与成本优化​

​1. 商标设计建议​
  • ​差异化策略​​:
    • 在拼音部分增加图形化设计(如将“MIDEA”设计为波浪形字体);
    • 调整中文与英文比例(如“美的”字号>“MIDEA”两倍)。
​2. 成本对比​
​方案​​费用​​时间成本​​成功率​
合并申请官费300元/类1-2个月85%
分别申请+驳回复审官费+复审费≈5000元/类12-18个月45%
放弃其一0元即时生效100%
​3. 国际布局注意​
  • ​美国​​:接受大小写差异商标独立注册(但需提交使用证据);
  • ​欧盟​​:字母大小写差异不视为不同商标(需强制合并申请);
  • ​日本​​:平假名/片假名与罗马字混用需分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