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加工方主张“仅按委托方要求生产”,能否免责?
在OEM模式中,加工方以“仅按委托方要求生产”为由主张免责,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实践中极少能完全免责。责任认定取决于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以下分情形详解法律规则:
一、主张免责的核心法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商标法》第57条和《专利法》第70条规定,加工方免责需同时满足:
- 主观不知情:不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技术侵犯他人权利;
- 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对委托方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基础核查;
- 未获得直接侵权收益:加工费未明显高于市场价(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获利)。
若加工方未主动参与侵权(如未设计侵权图案、未篡改商标),仅按技术标准生产,可减轻责任但未必完全免责。
二、可免责的3种情形(需充分举证)
情形1:完成形式审查义务
- 审查内容:
- 查验委托方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需核对有效期、类别与产品匹配度);
- 要求委托方签署知识产权瑕疵担保函(明确侵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 核查委托方企业资质(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相关品类)。
- 案例支持:
(2020)沪73民终132号案中,因加工方核验了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法院判决其免责。
情形2:技术中立性生产
- 若产品技术方案完全由委托方提供(如陶瓷花纸图样、釉料配方),加工方无法识别侵权可能性(如涉外定牌加工中,委托方持有海外商标但未在中国注册)。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承揽人对定作人侵权不知情且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情形3:法定的善意使用者
- 专利领域特殊规则:
加工方使用侵权设备/工艺生产产品时,如能证明设备有合法来源(如购自专利权人),可免于赔偿(《专利法》第77条),但仍需停止使用该设备。
三、不能免责的4类高风险行为
即使主张“按订单生产”,以下行为仍将导致担责:
行为类型 | 法律责任认定 | 典型案例依据 |
---|---|---|
未审查基本权属证明 | 推定存在过失(应知侵权) | (2022)粤民终541号:加工方未查验商标证,判赔23万元 |
收到侵权警告后继续生产 | 构成故意侵权,赔偿额提高2-3倍 | (2021)浙01民初1523号 |
参与侵权设计环节 | 转为共同侵权直接责任人 | (2019)苏民终88号:加工方调整陶瓷图案细节,担主责 |
提供侵权原材料 | 超出纯加工范畴,丧失免责基础 | (2023)鲁民终372号:加工方自行采购侵权贴花纸 |
四、司法裁判的5项审查重点
法院判断加工方责任时,通常审查以下证据:
- 合同约定:
- 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担保条款(无条款则加工方风险升高);
- 审查动作:
- 是否通过官方渠道核验权利状态(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 行业惯例:
- 陶瓷加工方是否审查了外观设计专利(行业特殊要求,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号);
- 获利关联性:
- 加工费是否显著高于同类订单(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分成);
- 技术可行性:
- 侵权是否明显到可被生产方识别(如仿冒知名陶瓷品牌特有釉色)。
五、加工方风险防范操作清单
交易前尽职调查
- 委托方核查:
- 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委托方注册资本、行政处罚记录;
- 要求提供商标/专利证书原件(境外品牌需查马德里国际注册情况)。
- 知识产权检索:
- 在 中国及目标市场商标/专利数据库 检索同类产品(如陶瓷餐具类目:国际分类第21类);
合同关键条款设计
- **瑕疵担保条款**:
“委托方保证其提供的商标、技术、设计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因委托方侵权导致加工方被索赔,委托方需赔偿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停产损失)。”
- **免责触发条款**:
“加工方仅负责按委托方技术规范生产,对产品知识产权合法性不承担责任。因侵权引发纠纷时,委托方应在24小时内提供担保使加工方继续生产。”
生产过程留痕
- 对委托方提供的图样、模具、包装样品进行封存并双方签字确认;
- 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如公证链)记录生产全过程日志。
六、法律后果对比表
加工方行为 | 责任承担方式 | 赔偿比例参考 |
---|---|---|
完成审查+不知情 | 免责 | 0% |
未审查但实际未侵权 | 无需赔偿(仍涉诉讼成本) | 0%(承担己方律师费) |
存在一般过失 | 按份责任 | 10%-30% |
明知侵权仍生产 | 连带责任 | 100%(可向委托方追偿) |
结论:
▸ 完全免责极难实现——除非同时满足“形式审查+无过失+技术中立”三要件;
▸ 核心规避路径:
- 用尽职调查将风险转嫁给委托方;
- 用合同条款锁定追偿权;
- 用生产隔离避免主动参与设计。
行动建议:接到订单后立即检索涉诉商标/专利(操作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保存检索记录作为无过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