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集中育苗​​是否超出特权范围

合作社集中育苗服务是否超出法定经营特权范围,需根据​​业务实质、服务对象范围及特许资质要求​​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给出明确结论及风险规避建议:


​一、合法性基础:明确属于合作社法定经营特权​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合作社可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1. ​农业生产技术统一服务​​(含育苗、播种、病虫害防治等);
  2. ​农业投入品采购​​(种子、化肥、农机等);
  3. ​农产品销售、加工服务​​。
    ​结论​​:​​集中育苗作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具体形式,属于合作社法定经营范围​​。

二、易引发争议的三种风险场景(可能超出特权范围)​

​风险场景​​合规性判定​​法律依据​
​为非成员提供育苗服务​⚠️ 超出特权范围《合作社法》第3条:服务对象限于成员(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强制成员购买指定种苗​⚠️ 涉嫌垄断经营《反垄断法》第18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
​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反行业特许准入《种子法》第31条:商品种苗生产需取得许可证

示例:某果蔬合作社因向周边非成员农户销售育苗,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万元(处罚依据:超范围经营)。


三、合规操作路径​

​1. 严格限定服务对象(核心)​

  • ​原则​​:优先服务成员,非成员需通过章程或单独决议纳入:
    • ​章程约定​​:在章程中明确“可为关联农户提供有偿服务”(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 ​独立收费机制​​:对非成员服务按市场价收费,避免与成员福利混淆。

​2. 取得法定特许资质​

​资质类型​适用场景办理机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培育商品化种苗对外销售县级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生产省级农业农村厅

注:​​仅自繁自用(非销售)且仅供成员使用的种苗,无需许可证​​(《种子法》第29条)。

​3. 禁止强制交易与捆绑销售​

  • ​成员自主选择权​​: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合作社育苗,不得附加土地托管/产品收购等条件;
  • ​价格公示​​:服务收费需经成员大会决议并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章程条款设计​​: (示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种苗、农资; (四)开展农作物育苗、栽培等统一技术服务(可扩展至周边农户,需经理事会批准)。
  2. ​留存合规证据​​:
    • 成员购买种苗的​​签字确认记录​​;
    • 非成员服务的​​单独合同及收费凭证​​;
    • 种苗生产许可证(若需)。

结论:

  • ​完全合规​​:面向成员的自用育苗服务 + 取得必要许可证后对外销售;
  • ​部分合规需整改​​:扩展至非成员但未修订章程/未获许可证;
  • ​违法高风险​​:强制交易、无证销售商品种苗。

​建议行动​​:立即核查章程条款及许可证持有情况,优先通过成员大会决议补充授权,确保业务模式在“法律特权保护伞”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