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集中育苗是否超出特权范围
合作社集中育苗服务是否超出法定经营特权范围,需根据业务实质、服务对象范围及特许资质要求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给出明确结论及风险规避建议:
一、合法性基础:明确属于合作社法定经营特权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合作社可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 农业生产技术统一服务(含育苗、播种、病虫害防治等);
- 农业投入品采购(种子、化肥、农机等);
- 农产品销售、加工服务。
结论:集中育苗作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具体形式,属于合作社法定经营范围。
二、易引发争议的三种风险场景(可能超出特权范围)
风险场景 | 合规性判定 | 法律依据 |
---|---|---|
为非成员提供育苗服务 | ⚠️ 超出特权范围 | 《合作社法》第3条:服务对象限于成员(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
强制成员购买指定种苗 | ⚠️ 涉嫌垄断经营 | 《反垄断法》第18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 |
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违反行业特许准入 | 《种子法》第31条:商品种苗生产需取得许可证 |
示例:某果蔬合作社因向周边非成员农户销售育苗,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万元(处罚依据:超范围经营)。
三、合规操作路径
1. 严格限定服务对象(核心)
- 原则:优先服务成员,非成员需通过章程或单独决议纳入:
- 章程约定:在章程中明确“可为关联农户提供有偿服务”(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 独立收费机制:对非成员服务按市场价收费,避免与成员福利混淆。
2. 取得法定特许资质
资质类型 | 适用场景 | 办理机构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培育商品化种苗对外销售 | 县级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食用菌菌种生产 | 省级农业农村厅 |
注:仅自繁自用(非销售)且仅供成员使用的种苗,无需许可证(《种子法》第29条)。
3. 禁止强制交易与捆绑销售
- 成员自主选择权: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合作社育苗,不得附加土地托管/产品收购等条件;
- 价格公示:服务收费需经成员大会决议并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四、实务操作建议
- 章程条款设计:
(示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种苗、农资; (四)开展农作物育苗、栽培等统一技术服务(可扩展至周边农户,需经理事会批准)。
- 留存合规证据:
- 成员购买种苗的签字确认记录;
- 非成员服务的单独合同及收费凭证;
- 种苗生产许可证(若需)。
结论:
- 完全合规:面向成员的自用育苗服务 + 取得必要许可证后对外销售;
- 部分合规需整改:扩展至非成员但未修订章程/未获许可证;
- 违法高风险:强制交易、无证销售商品种苗。
建议行动:立即核查章程条款及许可证持有情况,优先通过成员大会决议补充授权,确保业务模式在“法律特权保护伞”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