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中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具有独特价值。它并非适用于所有著作权侵权情形,而是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正确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既能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又能维护健康的著作权秩序。本文将系统分析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考量因素及司法实践。

一、赔礼道歉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

赔礼道歉是中国民法体系中一种独具特色的责任承担方式,完成了从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的转化。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赔礼道歉被明确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1. 法律依据与性质演变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而产生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行为。在法律语境下,赔礼道歉完成了由道德范畴法律范畴的转换,进而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这一规定将赔礼道歉纳入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成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2. 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重回平静的精神状态。这一功能定位决定了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因为著作人身权与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领域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具有惩戒侵权教育引导的双重作用。通过要求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不仅可以对受害人产生精神抚慰效果,还能警示潜在侵权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

二、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分析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并非所有侵权情形都必然导致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

1. 核心适用条件

侵害著作人身权是适用赔礼道歉的前提条件。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当侵权行为侵害了这些与权利人精神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时,方可考虑适用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第80号指导案例确立了赔礼道歉的三个适用条件:

  • 请求主体为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精神痛苦需要弥补,法人没有精神状态,无精神痛苦可言
  • 造成精神痛苦或声誉损害: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导致了权利人的精神痛苦或声誉损害
  • 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应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2. 主体适格性要求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只有自然人才能请求赔礼道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请求赔礼道歉,因为其“精神层面”只有经转化后的意志,并无情感、情绪可言。 即使是在法人作品情形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虽被视为作者,但其精神层面仍是只有经转化后的意志,并无情感、情绪可言,故不能请求赔礼道歉。这一规则体现了赔礼道歉责任强烈的人身属性

3. 损害结果要件的认定

侵权行为必须造成权利人的精神痛苦声誉损害。在著作权领域,声誉损害不仅包括社会评价降低的常见情形,也包括社会评价未能得到预期中提升的特殊情形。 例如,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发表受害人的作品,导致受害人本应获得提升的社会评价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升,这种情形应认定为造成受害人的声誉损害。反之,如果侵权行为未造成权利人精神痛苦或声誉损害,则不应适用赔礼道歉。

4. 主观过错程度的考量

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适用赔礼道歉的重要条件。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高,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就越大。 在商业维权诉讼中,要严格控制赔礼道歉的适用。对于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侵权人,不宜适用赔礼道歉责任。

三、赔礼道歉方式的确定原则

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赔礼道歉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相适应。

1. 相适应原则

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对于影响范围有限的案件,可能判令侵权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对于全国性影响的案件,则可能判令侵权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 具体方式的确定

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形式。侵权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判令被告书面道歉;对于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可能要求侵权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道歉。 在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与侵权行为造成了全国性影响相适应。这种“相适应”原则同样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被告在诉讼中已主动道歉并记录在案的,法院可以不再判令其赔礼道歉。这一规则体现了司法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主动道歉化解纠纷。 如果被告当庭道歉,而原告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法院可能会斟酌案件事实,确定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认为应达到的效果。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再判决赔礼道歉。

四、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争议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围绕是否适用于法人以及是否适用于纯财产权侵权等问题。

1. 法人请求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法人不能请求赔礼道歉,因为其没有精神痛苦需要弥补。这一规则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但当前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这一原则。 对于公司型法人,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即使受有声誉损害,施以金钱性损害赔偿更符合其追求目标,实无适用赔礼道歉之必要。这一观点体现了赔礼道歉责任功能定位的清晰认识。

2. 纯财产权侵权的排除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对于纯财产权侵权,一般不应适用赔礼道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虽然都规定了赔礼道歉责任,但根据赔礼道歉的预设功能和根本作用,它只能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范围。对于单纯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不应支持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

五、赔礼道歉的执行难题与解决路径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责任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创新执行机制。

1. 执行难题的表现

赔礼道歉的特殊人身性质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履行内容履行载体履行方式等方面的难题。 在履行内容上,原告期望获得侵权人发自内心的忏悔,而被告往往倾向于在道歉内容中淡化自己的侵权恶意,最小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这种心理博弈导致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常打折扣。 在履行载体上,原告往往要求侵权人在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上道歉,但这些媒体可能不提供此类服务,导致执行困难。法院需在执行可能性与道歉效果之间寻求平衡。

2. 解决路径探索

为解决赔礼道歉的执行难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多种替代执行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创新赔礼道歉的执行。例如,让当事人依照当地风俗,摆酒、请茶甚至放鞭炮的方式代替传统的口头或书面道歉,达到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 表: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

考量维度具体要素适用标准例外情形
适用对象权利主体仅限自然人作者法人作者不适用
侵害权利类型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纯财产权侵权不适用
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错不适用无过错不适用
损害后果精神痛苦或声誉损害需实际造成损害未造成损害不适用
道勤方式口头或书面道歉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适应已主动道歉的可不再判令

六、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在特定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的适用需遵循特殊规则,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1. 商业维权诉讼中的限制

在商业维权诉讼中,要严格控制赔礼道歉的适用。对于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尤其当侵权人只是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时,不应适用赔礼道歉。 典型情形如某学生仅为宣传中国文化而在流量极小的公众号推文中随手使用了网上公开传播但无署名的摄影作品,虽会涉嫌侵害署名权,但明显不会造成作者精神痛苦或声誉损害,故不宜适用赔礼道歉。

2. 大规模软件著作权维权中的适用

在大规模软件著作权维权中,赔礼道歉的适用需谨慎。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41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对于侵害软件署名权的民事救济,应当优先采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此类案件中,即使认定侵权成立,也需考量侵权行为的实际影响范围、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赔礼道歉以及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七、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关系辨析

在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中,赔礼道歉常与消除影响责任结合适用,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1. 功能定位差异

赔礼道歉主要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消除影响则旨在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公众混淆和误认。 赔礼道歉更侧重于一种义务上的道德责任,适用于保护人格利益的情形;而消除影响更多适用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关注的是恢复被侵权人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的良好评价。

2. 内容要求不同

从内容上看,消除影响主要是澄清侵权事实、恢复名誉,而赔礼道歉则需在前述内容外,增加致歉的内容。这种内容差异反映了两种责任方式的不同功能定位。

3. 适用主体区别

赔礼道歉一般要求自然人才能提出该请求,而消除影响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拟制法人,均可提出。这一区别源于两种责任保护的法益不同。

结语:赔礼道歉制度的完善方向

赔礼道歉作为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需遵循严格条件相适应原则。未来,赔礼道歉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明确适用标准是当务之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强化执行机制是有效落实赔礼道歉责任的关键。探索创新执行方式,在尊重侵权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赔礼道歉达到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预期效果。 优化责任体系有助于发挥赔礼道歉在著作权保护中的独特价值。明确赔礼道歉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形成协调配套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 唯有准确理解和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其在保护著作权、激励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