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普遍遵循 “接触+实质性相似”​ 标准。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技术性与法律性高度融合的环节。我国法院通过长期实践已形成一套系统的认定方法,涵盖从源程序比对到目标程序分析,从文字性相似到非文字性要素对比的多维度审查体系。本文将深入剖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证明方法及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1 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定位与认定原则

实质性相似原则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认定需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则与逻辑框架。

1.1 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内涵

实质性相似不同于字面相似,它强调软件中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的相似性。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程序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其背后的思想、原理或算法。 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下,即使被告未直接复制原告软件,只要两者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原告软件的机会,即可推定侵权成立。这一规则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案中明确肯定了这一点。

1.2 认定原则的演进

司法实践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原则经历了从严格字面比对整体概念与感觉的演进。早期案件侧重源代码的逐行比对,而现在法院更注重软件的整体结构、组织序列及用户体验等非文字要素的相似性判断。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已成为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方法。首先将软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然后过滤出公有领域内容和有限表达,最后对剩余的表达要素进行相似性比较。这种方法平衡了保护创新促进竞争的关系。

2 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方法与技术路径

实质性相似的证明可采用多种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可获得性选择适用。

2.1 源程序直接比对法

源程序比对是证明实质性相似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源程序作为人类可读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最能体现软件的独创性表达。 在技术实现上,可采用逐行比对抽样比对方式。对于大型软件,通常采用抽样比对法,即选取关键模块或代表性代码进行重点比较。在一起典型案例中,鉴定机构通过遍历比对发现侵权软件2792个文件中有63个与权利软件”实质相同”,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证据。 表:软件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比较

证明方法适用条件证明力局限性
源程序直接比对可获取双方源程序最强源程序通常难以获取
目标程序比对只能获取目标程序较强编译过程可能丢失信息
软件结果比对无法获取程序代码中等间接证据,需结合其他因素
特征性错误比对发现相同异常或错误高(间接证据)依赖于独特错误的存在
2.2 目标程序比对法

当无法获取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时,可进行目标程序比对。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经编译后生成的机器可执行代码,虽不具备源程序的可读性,但仍保留着软件的基本特征。 根据《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GA/T 1175-2014),目标程序比对可采用复合校验法,包括比对目录结构、文件名、文件内容、安装过程、运行表现等多重要素。哈希值校验是初步判断的有效手段,若两个目标程序的哈希值完全相同,可高度确信其同源性。

2.3 软件运行结果比对法

当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均难以获取时,可通过比较软件运行结果来推断实质性相似。这包括软件界面、运行参数、数据库结构等方面的相似性比较。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案中,法院认为两款电泳仪在电压、电流、电功率的取值范围及调节方式、时间设定页上完全相同,加之存在同样的瑕疵显示,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方法的法理在于,软件运行结果中的共同特征,特别是不同寻常的瑕疵或设计特征,可以成为推断代码层面相似的间接证据。

3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与认定规则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常面临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源程序等证据妨碍情形,此时需要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1 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当原告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获取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但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可能性时,可发生举证责任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案中明确了这一规则:权利人在证明接触可能性和软件可视化内容相同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 在这一案件中,被告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又不能对软件中出现原告软件固有特征文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这体现了证据妨碍规则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的适用。

3.2 特征性相似推断规则

当软件中存在相同错误相同冗余代码相同独特标识时,即使无直接代码比对,也可推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些特征性要素犹如软件的”指纹”,具有高度辨识性。 GUID码(全局唯一标识符)相同是判断软件同源性的强有力证据。在多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若两软件的GUID码相同,几乎可以确定它们源于同一源程序。

4 实质性相似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中,需处理一系列特殊问题,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4.1 部分复制的认定标准

部分复制是软件侵权的常见形态。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比例标准独创性标准的争论。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实质性相似部分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响行为定性,关键是看复制的部分是否体现了软件的独创性表达,以及是否成为侵权人的主要盈利点。即使相似部分比例不高,若其为软件的核心功能或关键模块,仍可能构成侵权。

4.2 有限表达排除规则

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中,需排除有限表达的影响。有限表达指在特定编程环境下,对某一功能的实现方式极为有限,缺乏独创性选择空间。 常见需排除的有限表达包括:因编程语言固定语法形成的表达、同一编程人员因习惯形成的重复表达、第三方开源代码以及不具有独创性的简单组合等。排除有限表达是为独立创作保留必要空间,避免不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

5 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与发展

随着技术的发展,软件实质性相似认定面临新的挑战,需司法实践予以回应。

5.1 开源软件成分的识别与排除

现代软件开发大量使用开源组件,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需识别并排除开源部分。法院通常会要求双方明确软件中开源代码的比例和范围,仅对独创性部分进行相似性比较。

5.2 人工智能生成代码的侵权认定

人工智能辅助开发的普及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当AI生成的代码与他人软件相似时,如何认定侵权成为挑战。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AI仅是工具,生成内容的侵权判断仍应遵循实质性相似标准。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国内”大模型服务商版权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与原告作品在多个关键特征上具有极高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表明传统侵权认定规则在AI时代仍具有适用性。

5.3 云计算环境下的侵权认定

SaaS模式的普及使得软件不再以传统方式传播,而是通过云端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如何固定侵权证据、如何进行软件比对成为新挑战。司法实践正在探索通过API接口数据传输格式功能模块等要素进行相似性判断的新方法。

6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误区与纠正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误区,需引起重视。

6.1 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混淆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一项软件可能同时受两种保护,但侵权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不同。在诉讼中需明确权利基础,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

6.2 独创性表达比例认识的误区

部分判决认为只有复制比例达到一定阈值(如70%或90%)才构成侵权,这是一种误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即使比例很小,若其为软件的核心部分,仍可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相似部分是否体现了独创性表达,而非简单比例计算。

结语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技术性极强的法律判断,需兼顾保护创新促进竞争的双重目标。未来,这一领域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技术标准统一化:推动软件相似性鉴定技术的标准化,提高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举证规则精细化: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平衡双方举证能力。认定方法多元化:针对新型软件形态,开发相应的相似性认定方法。 对于权利人而言,完善的证据保全科学的比对方法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清晰的代码溯源独立的创作证据是避免侵权纠纷的基础。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与完善,才能构建既保护创新又促进发展的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精准化、平衡化的实质性相似认定体系,既保护软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为后续创新保留必要空间,实现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促进进步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