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有歧义的“通过”的解读

在专利确权及维权的过程中,权利要求中的名词﹑符号﹑语句存在不同意义时,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文将本律实际经办的相关案例,为大家剖析并解读现实情境中的解决思路。

基本案情:蓝牙耳机专利侵权案

(一)委托前基本情况
当初经朋友介绍,接下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蓝牙耳机的维权案,代理人上门去了解研发过程,权利人告知:该公司的最初研发的第一代产品便立即申请了专利,在专利中,承载板(充电仓最下面的黑色电路板5)及安装板(塑料板7)两端均设置“缺口”(请参考说明书附图的图1),设置的“缺口”方便搭接块510通过(该“通过”语义为“穿过”, 如,火车通过隧道),用胶水将通过缺口的搭接块510粘接于内底仓的侧壁上,以方便吸合位于耳机手柄上的另一磁铁,两个磁铁相互吸合实现耳机“搭接”于充电仓中(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冰箱门也是通过搭接块(磁铁)实现与箱体的“搭接”),而且,内顶仓及内底仓因为需要“托举”“安放”第一连接块及第二连接块才不得已设置的,不然,产品内部的结构不需要这种多层的汉堡式结构,企业也要节省材料成本。

后在产品上线时,通过(“穿过”)该“缺口”中的搭接块510由于胶水性能不佳,经常发生搭接块510从缺口中掉落的产品质量事故,于是,研发人员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塑料板7的“缺口”消除,在该消除的“缺口”位置设置托碗式凹槽,将搭接块510设置于该凹槽中,以防止搭接块510发生再次掉落的品质事故,形成了现在市场上的第二代产品。

(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原告要求以独立权利要求1来主张权利,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半开放式无线耳机充电仓,包括充电仓(1)和仓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通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且承载板(5)顶部设有安装板(7),所述安装板(7)顶部设有充电包(8),且充电包(8)顶部设有隔板(9),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通过第二连接块(1110)设有内底仓(10),且内底仓(10)两侧设有边壳(11),所述充电仓(1)底部贯穿设有充电头(6),所述内底仓(10)与边壳(11)相连接部分设有容纳槽(4),且两个容纳槽(4)的相反的一侧皆设有卡口(3),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通过第一连接块(210)设有内顶仓(12),所述容纳槽(4)内部设有无线耳机本体(13)故,有必要对权利要求1的各技术特征进行拆解,经一审及二审,对其它的技术特征双方无争议,但,人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的语义存在重大分歧。

焦点难点:如何理解一词多义的“通过”?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即,工具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含义:

故,从说明书附图的图1及现代汉语词典的来确定“通过”是何意义。

在现代新华词典中,“通”至少有11种解释,包括:

语义1,“没有阻碍,可以穿过”,例如:通车,水渠通水了;

语义2,“懂得”“了解”,例如:精通日语等等

而在学生用现代汉语实用词典中(广东人民出版社2021年出版)的第927页关于“通过”的解释如下:

语义1(动词),“从一端或一侧到另一端或另一侧”,穿过,例如:通过大桥,通过大门;

语义2(动词),议案等经过法定人数的同意而成立,例如:议案已通过;

语义3(介词),以人或事情为媒介或手段而达到某种目的,例如:通过中间人传达意见;通过教学传授知识,通过努力考上清华大学,离婚夫妇通过孩子重建复合家庭等等。

语义4(动词):征求有关的人或组织的同意或核准,例如:此事要通过组织部门批准。

由此可知,“通过”一词多义,可为动词“穿过”;也可为介词。

当为介词时,首先,“通过**”中的“**”可以是:不具有物理上的直接媒介,如“通过努力考上清华大学”中的“努力”并不具有物理上的直接媒介。

其次,“通过**”中的“**”即使具有物理上的媒介,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可移动的物体,还可以是因为媒介的存在才需要下一步行为,例如:“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转播足球比赛”,“人民法院通过双方调解书了结案件”。

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4条: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故,在本涉案专利中,具有“通过”的技术特征的唯一理解如下:

第一,“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通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动词“穿过”,意指: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穿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有图为证:

第二,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通过第二连接块(1110)设有内底仓(10),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介词”,意指: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以第二连接块(1110)为媒介,才需要设有内底仓(10)。

第三,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通过第一连接块(210)设有内顶仓(12),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介词”,意指: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以第一连接块(210)为媒介,才需要设有内顶仓(12)。以上第二及第三的权利人主张,有图为证:

结语

综上:民事诉讼法将专利案与可能判无期及死刑的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列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考虑技术方案的研判过于艰难,决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几行文字的表意,而是集合了技术原创﹑文学﹑法官的卓越的审判经验及人生智慧的综合,汉语中的“通过”一词多义,确权时,不能仅从权利要求1中的几行连小学生都认识的汉字表面意义出发,也不能抛开字典,从长期形成的狭隘单一思维出发:认为“通过”必须指向:“直接地﹑固定地连接于两个实体”,应从权利人的合理陈述,涉案专利的包括说明书附图的专利文献全文及保护实打实的创新出发,选择汉语中“通过”具体是何种语义。

(本文作者:盈科孙利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