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著作权律师:如何确定室内设计作品中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室内环境居住和消费品味不断提升,往往对通过个性化的定制创造舒适优美的室内环境。但在设计行业内出现“人人抄我,我抄人人”的恶性循环,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原创收益与违法成本的不平衡,进一步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2004年轰动北京建筑业的“枫丹丽舍诉森林大厦侵犯外立面设计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被告主要抗辩理由为在建筑行业里外观表现是一种风格,森林大厦的风格是法式风格,像其他欧式建筑一样都是学来的,并不为枫丹丽舍所独有,而且双方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不能认为该公司侵犯了枫丹丽舍的著作权。该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并未查阅到更多案件事实及判决信息,但即便是十几年过去了,室内设计的保护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在上诉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的室内设计是否为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是的话,那么其权利范围是什么。

欲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应了解室内设计的创作过程:设计师了解客户需求,手机设计方案所需数据,进行初步创意,绘制设计草图并进一步修改,完成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等,最终,施工方根据设计师的图纸完成整个项目并验收。整个过程都是一个实现设计师创作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室内设计主要涉及以下作品:

第一,美术作品。设计师利用线条、空间、色彩、光线等构筑出既有平面又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在艺术元素上的表达应为其重要的独创部分。

第二,建筑作品。著作权法中的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作为建筑作品的室内设计保护的是设计师对室内空间的创意,保护的是建筑元素。

第三,图形作品。图形作品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结构图、示意图等。在室内设计中,有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理所当然属于上述图形作品的范畴。

在创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一些空间结构复杂的室内设计项目中,设计师会用模型来表达自己的创意,这种立体的表达会形成模型作品;在创作完成后,设计师有可能会对其室内最终呈现方式进行拍照,这也会形成摄影作品。

室内设计涉及的作品绝不是单一类型的,往往多种类型的组合。那么著作权人在确定自己权利的范围时,也应结合作品的类型,从而对其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举证。在实践中,室内设计的独创性不是绝对的,其创造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作品的成分都是与众不同的,室内设计原创设计的中心价值是在风格上、造型上、选材上、组合上的创新。在对思想与表达的分离、与公有领域的过滤中,都应结合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离过滤从而确定其权利的范围。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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