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知识产权规则的员工没有未来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任何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都少不了与知识产权打交道,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又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企业的商业活动,总是要通过自然人来实现,每一位员工的行为都会与企业息息相关。员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规则意识,很可能就会给企业或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一、员工随意干,企业来买单。
互联网的发达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例如可以随意下载计算机软件、图片和音乐使用。
如果大家只是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这样做,一般不会有什么麻烦。但如果是员工在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任务时,就一定要注意这些软件和图片的著作权问题。查查某些软件公司和图片著作权许可类公司的新闻,就知道员工做这类事情,绝不是神不知鬼不觉,而是有较大可能性被著作权人发函、甚至采取诉讼等进一步的措施,最后都是企业赔钱消灾。
作为企业来说,也需要主动在日常工作或专门的培训中,向员工说明这些风险,要求员工不要使用此类非授权的作品。
二、工作赶进度,“拿来”最省事。
企业为了追求研发效率,各项工作的进度都是卡得非常紧的。这本身没有错,但一定要注意告诫员工,不能为了单纯追求“进度”而放弃不侵权的底线。
有些员工为了省事赶进度,直接把目光投向了“老东家”或者其他同行友商。如果说,“拿来”其他同行友商的成果,员工心里还多少会有些“内疚”的话,那么把自己在“老东家”时开发的成果直接用到新东家的产品上,简直有种“投名状”般的快感。只是,拿“老东家”的成果用于他处是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的,原因后面具体说。
对于这种风险,企业也一定要明确说“不”,如果默示甚至明示员工这么干,迟早会给企业带来大麻烦。
特别要提醒下关于开源软件的风险。开源软件虽然号称开源,但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而是存在“GPL”、“LGPL”、“BSD”等不同各类的协议。企业在使用开源软件进行开发时,要遵守相应的协议,不然在产品做大之后,很容易被抓住“命门”。
三、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署名之外的权利通常归属企业。
很多理工科背景的员工对于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种类似于母亲对于孩子般的感觉,但是,这种天然的感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哪怕真的是母亲与孩子,母亲也不能拥有孩子的一切。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所以,即使是员工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通常员工只享有署名权,此外的其他权利均归属企业。
将这些发明创造据为已有,甚至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使用“老东家”商业秘密的行为,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实在值得每一位员工引以为戒。不要以为自己做得隐秘高明,古人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一失足成千古恨。
(本文作者:盈科王承恩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