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的局怎么破?
一、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液中心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公司,被告李某系原告的前员工。被告离职后不久后便设立一家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同时也申请了“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专利,并销售涉案专利的产品,对原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律师工作
本案的原告该如何维护权利呢?主张该员工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还是侵犯了商标秘密更好呢?是否也可以考虑专利侵权呢?
首先, 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原告在被告离职后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此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
其次,如果考虑走专利侵权诉讼势必要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以便做侵权对比分析。但涉案专利产品系医疗器械,购买主体一般是医院,这就增加了公证购买的难度,同时,该产品市场价值两三百万,很显然购买侵权产品也不妥当。
最后,是否可以考虑对方侵犯商业秘密呢?被告系原告前员工,也具有接触原告方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当然可以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如果损失达到50万以上,走刑事程序也是有可能。但现实的问题是,现有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类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有关技术秘密的在举证上不可避免的要有三个鉴定,秘密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和损失鉴定。暂且不说鉴定结果如何,就鉴定费也是不菲的。
经过以上事实的分析,和当事人沟通后又确立了诉讼目标:当事人并不想走刑事将被告送进去,也不要求巨额赔偿,只是想其立即停止侵权,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确立诉讼目标后,我们也就有了新的诉讼策略,即通过确立专利权属,将对方名下专利变更到原告名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确定诉讼方案后,重点就是组织证据了。除了要证明具有劳动关系外,更重要的是要证明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
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首要的还是要先知己。经过实地走访原告生产线、与一线研发人员沟通技术的相关性,同时与原告员工详细了解被告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习惯及工作环境等。果然任何努力都是不是白费的,经过两三次的沟通,搜集到大量可以证明“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比如可以证明被告任职研发部门的证据,诸如部门采购审批单、部门员工请假单等;比如可以证明被告确实在任职期间事实上也进行了研发的证据,诸如技术图纸、工作邮件及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合照等。不仅如此,通过对诉争专利的引证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原告的相关专利是可单独影响诉争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引证专利,再次证明被告工作与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具有相关性。
三、法院判决
该案件两审法院均认为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主,归纳法院的意见如下: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技术图纸、工作邮件等证据显示被告在任职期间,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单签名、在多份加盖“受控文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出签名,以工作邮件形式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提出相关要求等,以上证据可证明被告在任职期间实际参与了研发工作,故诉争专利系属职务发明,理应归属于原告所有。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