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成为互联网调解第一案

近日,盈科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上海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某公司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作为第一例通过互联网远程调解的案件,成功结案。经过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团队在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凌晨1点,世界杯首战俄罗斯5-0大胜沙特,戈洛温一战成名,东道主也迎来开门红。接下来热血的双牙大战、夺冠热门的法国、德国、巴西等球队也会相继亮相世界杯。4万张中国球迷门票、万达海信蒙牛Vivo雅迪五家国内的世界杯赞助商、官方足球中国制造、吉祥物“扎比瓦卡”的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垄断,国民品牌与大国制造将伴随我们度过接下来所有的比赛日。

今年,正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6月5日,人民日报的头条报道为《坚定不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月7日,2018高考语文全国卷2的一道题值12份的阅读理解题惊现 “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主题。当下,知识产权案件利益冲突愈发明显,得到各方不同程度的重视,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如何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将是重中之重。

上个月,盈科律师方围绕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需要承担的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举证。

首先,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品牌在全国LED行业中极负盛名,影响力大,行业知名度高,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的高度认可,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其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运营的公司网站、产品报价单、产品包装、品牌推介中突出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然后,被告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在先知名商标和字号声誉的意图,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告字号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原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庭审完后,鉴于双方有调解意向,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本周二,由主审法官、商标协会专家共同主持调解。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远程调解指引”,下载“好视通”APP或“好视通视频会议”APP(安卓版和IOS版均可),设置默认服务器地址、登录法院预先给的账号,进入视频在线页面。

经过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后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盈科律师代理原告完成本次调解,并在笔录及调解协议上完成电子签名。

据悉,本案为法院成功通过互联网远程调解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