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商标被驳回,通过共存获得授权

我方委托人宁波smx公司在第43类申请的图形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宁波cc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在商标驳回申请后,宁波smx公司提起了对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为了更好地促成争议的解决,我方积极推动宁波smx公司与宁波cc公司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在达成商标和解之后,宁波smx公司委托我方作为代理人,在驳回复审中补充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并撤回了撤三的申请。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对共存同意书予以接受。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商标成功通过驳回复审的关键在于达成了商标共存。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商标共存作为一种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指不同主体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商标共存的前提是不影响各主体的商业活动,未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因此,当商标遇到驳回,除了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申请,配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之外,还可通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的方式来应对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