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森丘瑞公司针对“SHCTR-MARINE”商标无效宣告案,胜诉

森丘瑞公司是“SHCTR”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7类船用发电机、船用马达等商品上。2018年3月,森丘瑞公司收到客户反馈,称网络上发现有标志为“SHCTR-MARINE”的船用发电机等产品,询问是否为其相关系列产品。森丘瑞公司经查询得知,“SHCTR-MARINE”商标被其一个离职员工抢注,并已经拿到商标权。侵权人的使用行为已经造成其客户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此时森丘瑞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所知识产权部闫雪艳律师团队接受森丘瑞公司委托之后,分析认为:

首先,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SHCTR”构成,其中“SH”为上海的字母缩写,“CTR”作为申请人的企业英文字号“Century”的缩写与“SH”组合后得到了“SHCTR”,因此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而争议商标“SHCTR-MARINE”虽然与引证商标有区别,但“MARINE”是海事、海事业的意思,为行业名称,其显著识别部分是“SHCTR”,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两个商标的类别都是在第7类,均使用在发电机等产品上,因此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结合以上两点,争议商标将不可避免的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森丘瑞公司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建议森丘瑞公司申请引证商标无效。

商评委裁决

提交无效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做答辩。

2019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争议商标“SHCTR-MARIN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SHCTR”,且未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二者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评委的裁定已经生效,该争议商标“SHCTR-MARINE”已经被无效。闫雪艳律师团队运用专业知识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商标权益和企业声誉,打击了被申请人恶意抢注、攀附商誉的违法行为。

(本案承办律师: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