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王某某商业秘密案,胜诉,未认定侵害商业秘密

原告: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云智慧公司)与被告王晓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云智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被告王晓军及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中云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晓军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从我公司处获取的商业秘密;2.判令王晓军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38858元;3.判令王晓军出具书面声明,消除因侵害我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以软件开发和智慧安全产品研发为核心,为国家口岸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交通物流和园区规划与建设、跨境电商等公共安全领域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为客户开发技术项目,拥有项目实现方法、运作流程等商业秘密信息。王晓军曾为我公司员工,其利用工作机会,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商业秘密信息转移到第三方邮箱和本人邮箱,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已构成对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王晓军辩称,不同意中云智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中云智慧公司所主张的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其次,即便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我也未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中云智慧公司所称之信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云智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4月24日,中云智慧公司与王晓军签订《劳动合同书》,王晓军入职中云智慧公司,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在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王晓军应保守中云智慧公司的商业机密,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经营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同日,中云智慧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晓军作为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定义了技术秘密为“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研究开发记录、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焊点等”。经营秘密为“客户名单(包括且不限于客户名称、地址、联络方式),价格资料,供应来源,财务数据和市场,生产或销售体系或计划、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供货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在该《保密协议》中约定王晓军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中云智慧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中云智慧公司的书面要求,王晓军应当在三天内归还或销毁所拥有的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关于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约定,“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以实际计算,包括直接以及间接损失。损失数额无法确认的,以6个月的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损失数额。乙方每违反本协议一次,必须补偿甲方全部损失,并另行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6月6日,中云智慧公司与王晓军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22日解除,双方确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王晓军一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王晓军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2018年5月4日,王晓军将其发送给中云智慧公司罗荣的邮件转发给其姐王小平,中云智慧公司认为在邮件中载明了重庆项目开发方案实现操作流程,而该流程属于其公司的经营秘密,构成披露商业秘密;第二,王晓军用工作邮箱将其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转发到自己的QQ邮箱,构成使用商业秘密。对此王晓军认为,其将邮件发送给其姐是因为王小平是人力资源专业人士,想向其求证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方面的建议;对于发送给自己QQ邮箱的邮件,是因为其工作中出差较多,所以选择使用重量轻且待机时间长的Macbook笔记本作为办公电脑,因为公司的文档大多需要在Windows系统中进行,因此在mac系统中安装了一个windows虚拟机,运行office软件和svn客户端软件,完成日常工作。因Macbook笔记本插入U盘后,windows虚拟机读不到该硬件,只能通过两个邮箱(公司邮箱和个人QQ邮箱)中转,因此QQ邮箱是其工作环境的一部分,在工作期间一直这样操作,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离职前为了工作交接,也采用了此方式统一汇总资料交接。

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王晓军转发给其姐的邮件中属于披露其经营信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风险拦截系统重庆项目V1.0.0因各种问题被重庆江北机场停用”属于对其不利的消极方面的经营信息,一旦此负面信息被竞争对手或其他机场、海关、口岸知悉,会影响其在业界的口碑;第二,“公司算法部的同事积极研发,通过截屏方式,实时获取到了X光机的图像,并集中存储,保证了海关在一层入境旅客联合查验区远程访问6条行李线的X光图像,并根据图像下达贴标指令,保障了8月31日T3航站楼通航海关风险拦截系统的启用”该表述为风险拦截系统的实现方法,属于经营信息;第三,“海关提出希望能够像坐在X光机旁那样对X光图像做变换、操纵X光机的皮带,宋武英经理积极设计方案,最后我们采用了业界单店管理机房批量服务器的kvm方案,实现了通过一套键盘和鼠标,可以远程操作6台X光机的功能,实现了海关用户的需求”。王晓军认为整封邮件的内容不是经营秘密信息,是对项目合作过程的描述,均为合作方知晓的,不存在秘密性,不具有商业价值,且中云智慧公司也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王晓军从单位的邮箱发送到期QQ邮箱的邮件,其中有14封涉及侵害商业秘密,其中属于技术信息的有:风险拦截软件原型.ZIP、监管场所rfid应用方案20180524-中云智慧、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仓、智慧云车、边检自助通道&边检智能验证台功能列表、边检自助通道硬件需求规格说明及业务逻辑图、IMF与海关拦截系统数据交互规范V1.0、“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风险预警和跟踪管理、仓库管理系统;其中属于经营信息的有:关于李总对于诸多产品提出的需求整改要求、检验检疫整体解决方案对算法的需求、智慧机场新思路、北京海关-智慧V2.0-2及邮件“请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风险拦截系统(重庆项目)”。其中中云智慧公司所称的技术信息,并不包括源代码,邮件中有关于系统软硬件的报价和方案建议书,经当庭询问,中云智慧公司表示是给潜在客户的相关软件介绍。

中云智慧公司认为其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是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SVN文档控制工具,并提交了SVN文档控制工具的部分截屏,但其表示在SVN系统中无法找到王晓军发送给自己的14封邮件内容。经当庭询问,中云智慧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晓军转发给自己的14封涉及商业秘密邮件披露给第三方或者自己使用了邮件内容,但其认为王晓军转发的本身就是一种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王晓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依据为王晓军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3143元,其主张半年的月工资总金额再加上保密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金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经销许可协议》《保密协议》《协商解除协议书》、邮件、电脑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王晓军侵害其商业秘密为2018年5月4日王晓军发送给其姐王小平的邮件所载信息及发送给自己QQ邮箱中的14封邮件内容。对于上述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院认为,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种特征。王晓军转发给其姐的邮件是王晓军发送给其公司罗荣关于执行重庆项目事实的描述,并不涉及经营秘密信息,也难看出该封邮件内容会给中云智慧公司带来商业价值,并且中云智慧公司也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关于中云智慧公司所主张的采取保密协议的形式属于保密措施的主张,本院认为在中云智慧公司与王晓军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经营秘密的约定的情形并没有本邮件中涉及的内容,因此该邮件中中云智慧公司所主张为商业秘密本院不予认可。对于王晓军发送给自己QQ邮箱中的14封邮件内容,中云智慧公司虽主张采取了SVN软件对该邮件内容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其所提交证据并不能14封邮件内容在SVN软件中存在过,并且这14封邮件内容中大部分内容均是面向潜在客户发送的报价及产品介绍,不具备秘密性的特点。综上所述,中云智慧公司主张的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据此对中云智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中云智慧公司所主张的14封邮件中的信息为商业秘密,但王晓军并没有披露和使用的行为,因此亦构不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883元,由原告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迪

人民陪审员胡月红

人民陪审员葛玉萍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书记员张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