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之四

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发布了对《专利法》进行第4次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改一共涉及29个法条。

这一系列的文章,计划分为4~5篇文章对专利法的修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本篇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

01

惩罚性赔偿制度

A71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一共有4款。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顺序。

根据之前规定,侵权赔偿额按照损失、获益、许可费的顺序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益确定。侵权获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许可费确定。

此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顺序进行了调整,将损失、获益并列。首先是根据损失或获益来确定,如果损失、获益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费确定。

实务中,无论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益,举证责任首先都在专利权人一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证据主要由专利权人自身掌握,而侵权人侵权获益的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因此,从举证难易程度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似乎相对更容易。

但是,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则需要披露专利权人一方的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等数据,而专利权人往往不希望披露这些信息,因此,专利权人往往更愿意从侵权人获益的角度来主张侵权赔偿额。

在专利权人从侵权人获益的角度来主张侵权赔偿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根据前述的解释二的规定,在权利人主张根据侵权人获益来确定侵权赔偿额时,权利人的义务是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

在权利人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并且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

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了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也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内容。针对惩罚性赔偿,按照损失/获益或者许可费确定数额的一倍到五倍确定赔偿数额。现行专利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到三倍的数额。

第2款涉及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在损失/获益/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该数额范围在这次修改中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100万调整为3~500万的范围。

从前述第1款后半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倍数上限提高到5倍以及第2款中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增加到500万元的修改可以预计,今后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会逐渐增加,从而达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尤其是故意侵权,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的目的。

第3款涉及权利人合理开支的赔付。合理开支可以列举例如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销售者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仍然被认为侵犯了专利权。由于维权合理开支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因此,销售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部分合理开支

02

诚实信用原则

A20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历来都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一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必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次专利法的修改中也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

由于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现在的专利申请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构、编造技术内容的情形。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和案件审理秩序。

此次修改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的目的,必然也是针对这样的

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中有对应的条款。

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无效宣告时请求人如果证明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编造实验数据、PS附图等内容,则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无法作为相关的申请文件内容,并可以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者缺乏创造性等无效理由。相应地,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认定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并据此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被无效

由此可见,在专利无效、专利授权相关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与其他法条结合起来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刘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