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戳原理及最新司法动态
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逐渐信息化、电子化,电子数据也因此成为记录人类生活痕迹的重要工具。什么是电子证据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更广义的的概念是以电子、光学、磁学等数据形式创造、存储的虚拟信息,它的特征表现为一种由二进制代码“0”与“1”组成的电子形式的材料,能够被用于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储为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特点是能证明某一事实。
时间戳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因为其与生俱来的易操作、成本低等特性,在诉讼中作为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被越来越多人采用。时间戳的原理是在取证时,将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hash值)和tsa格式的电子证书。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电子数据文件与对应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则可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在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诉讼中,时间戳多用来被证明提交的文件、录音或视频的完整和真实性,其通过验证保证该被证明文件取证时未经篡改,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并且,时间戳文件会生成一个证书文件,该证书是由权威性较高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
那么,时间戳听起来既经济,又能保证文件未经篡改,那么是否可以起到完全替代公证处的作用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对于时间戳证据的效力上,其实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经过我团队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以及综合各地几个代表性区域司法判决的大数据检索结果,大部分司法机关对时间戳证据认可度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大部分法院采用了认可的态度。
以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为例,在这类案件中,时间戳证据通常被用来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规模、销量等辅助证据的角色,如果是关键且唯一的侵权证据,即决定案件走向的决定性证据,我们还是建议用传统的公证方式进行。毕竟时间戳证据相对于传统公证的方法,各地法院对其效力和认可度还存在尺度不太统一的情况,稳妥起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且唯一的证据,尽量不采用这种方式。
附:法规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项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本文作者:盈科侯明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