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如何认定文字作品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文字作品的侵权成立标准,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定文字作品侵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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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接触?

判断是否有接触作品从而复制该作品的可能,是被诉侵权作品侵权认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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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接触?

1.可直接证明:证明被诉侵权人曾阅读过、见到过、购买过、收到过作品;

2.可间接证明:被侵权作品在被诉侵权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接触也可以推定,对公众可以自行查阅、观看的作品,被诉侵权人在通常情形下有机会和可能接触被侵权作品可以推定为接触。如果存在被诉侵权人自身能力尚不足以创作出该作品、或者极短时间内以正常人难以做到的速度创作,也可推定为接触。在“琼瑶诉于正案”中,电视剧梅花烙于1994年4月13日在大陆地区开播,剧本虽没有以纸质版公开发行,但是其与电视剧几乎一致。因此剧本《梅花烙》可以看做是通过电视剧的放映而发表进而为公众所知悉,从而推定被告于正接触了剧本《梅花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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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法律意义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相同或相似。

首先,要区分思想与表达的区别,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1.思想:是指表现作品主体思想的题材、反映作品中心思想的主题、表现作品类型的体载等。如“狸猫换太子”、“偷龙转凤”的想法。 

2.表达:是指具有个性特征的角色,展示人物、时间、地点、时间起因、经过、结果的情节,关于故事基本框架的结构安排等。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相似的思想或公知信息作出独特的表达。

然后,根据抽象、过滤和比较三步法来判断实质性相似。1.抽象:是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区分开来,如果二者思想不同,则不构成复制,如果思想相同,还不能就此认定侵权,还需要进一步比较二者的独创性表达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
2.过滤:是指将作品表达中不受保护的内容要素过滤出来,将虽然相同但是都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过滤出去,将唯一的或者非常有限的表达方式过滤出去。
3.比较:是指通过前面的抽象、过滤后,将剩余的属于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和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较,如果构成相似,则能被认定为侵权。

(本文作者:盈科韩佳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