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梦境公司诉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文,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因与被告上诉人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27472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战神世纪游戏系统[简称:战神世纪]V1.0软件著作权人为梦境公司。

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2011年8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出具科技与数字[2011]315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函》,称同意上线运营由梦境公司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战神世纪》(以下简称涉案游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www.sapprft.gov)显示,涉案游戏的出版单位为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为梦境公司。

梦境公司提交的(2019)粤广南方第002733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11日,使用安卓系统手机登录九游网(a.9game.cn)搜索“战神世纪”,可以下载并安装名为《战神世纪》的手机游戏。

打开游戏可显示“九游”字样,游戏开始页面下端显示“著作权人: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版单位: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批文号:科技与数字[2011]315号出版物号:ISBN978-7-76540-260-0”。

游戏过程中可进行充值,充值页面显示“九游充值中心”字样,充值后显示商品为“九游游戏”,商户全称显示爱九游公司企业名称。

梦境公司就上述公证行为主张公证费3600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2019年3月14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向爱九游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其受梦境公司委托发函,向爱九游公司告知九游网上架运营的《战神世纪》手游涉嫌盗用梦境公司享有的软著登记和出版物号,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要求爱九游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向梦境公司提供该游戏的全部权属、证照文件,并下架该游戏,责令天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律师函经EMS于2019年3月16日向爱九游公司送达。

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天娱公司提交(2019)粤广南粤第18882号、第18883号公证书一组,爱九游公司提交九游网《战神世纪》页面截图、游戏用户数据一组。

显示:1、2018年12月8日,九游网刊登《计费删档封测开启公告》,称该游戏于2018年12月10日开始封测。

2018年12月24日,刊登《公测活动》,称该游戏于2018年12月24日开始公测。

2019年2月13日,刊登《游戏停运公告》,该公告称由于特殊原因,《战神世纪》将于2019年3月13日起终止运营。

登录www.07073.com网站查看名为《战神世纪》的游戏,显示“你感兴趣的游戏已经死了”字样;2、2019年7月25日,登录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网页(www.open.uc.cn)查看天娱公司运营游戏信息,显示《战神世纪》已下线。

该游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UC支付通道订单金额共计2357元,税前分成金额共计1119.59元;3、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战神世纪》游戏新增数据共283。

天娱公司提交九游合作对账单、发票一组,显示2018年12月,战神世纪游戏支付29元,扣除手续费后按照50%分成比例,应支付金额为13.7750元。

2019年1月,战神世纪游戏支付2205元,扣除手续费后按照50%分成比例,应支付金额为1047.3752元。

2019年3月13日,天娱公司向爱九游公司开具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发票金额为1061.16元。

爱九游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辩称上述充值金额系天娱公司为完成测试而对游戏进行充值的数据,并非真实游戏充值数据,爱九游公司为该游戏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未参与游戏运营,也没有与天娱公司合作联营该游戏。

由于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在游戏充值款支付存在分歧,故该款项尚未向天娱公司支付。

爱九游公司提交软著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移动游戏版号授权书复印件、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复印件一组,上述证据显示:1.2011年3月23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85846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战神世纪游戏系统著作权人为梦境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2011年8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载明《战神世纪》游戏运营企业为梦境公司,审批文号为科技与数字[2011]315号,批文名称为《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手游网络游戏的批复》,互联网游戏出版物ISBN号为ISBN978-7-76540-260-0;2.2018年10月22日,梦境公司授权天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移动游戏《战神世纪》,使用《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审批文号:科技与数字[2011]315号)推广运营上述游戏,授权期限2年;3.2018年11月29日,天娱公司授权爱九游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运营名为《战神世纪》的手机网络游戏产品,授权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天娱公司当庭确认被控侵权游戏《战神世纪》是其开发并在九游网(www.9geme.cn)上架运营,该游戏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未取得审批版号。

其未经梦境公司授权使用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审批文号、版号信息,向爱九游公司提供上述证据。

梦境公司对上述证据中的软著授权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移动游戏版号授权书、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称上述证据均系天娱公司伪造形成。

经当庭比对,上述软著授权书、移动游戏版号授权书上加盖的梦境公司印章与梦境公司真实印章区别明显,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真实软著登字第027472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的开发完成日期、登记证书号均不一致,上述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所载审批批文名称与涉案游戏的真实审批批文名称不一致。

另查明,2019年4月19日,梦境公司向爱九游公司发送《声明》,称爱九游公司向其提供被控侵权游戏《战神世纪》的游戏上传者、开发者的证照信息文件及授权证书文件,梦境公司承诺放弃对爱九游公司追究上述事宜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控侵权游戏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均系伪造,软著授权书及移动游戏版号授权书上加盖的梦境公司印章亦为伪造。

因上述行为涉嫌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将上述伪造事实所涉及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一审法院认为:梦境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有权使用涉案游戏的游戏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审批版号等信息。

爱九游公司从事软件开发、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等经营,其开办的游戏网站平台提供多个网络游戏的推广下载服务,并在多个游戏中从事运营活动。

其部分经营活动与梦境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相同的部分,梦境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得进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被控侵权游戏并非梦境公司开发运营,亦未经梦境公司授权,以涉案游戏的名称《战神世纪》作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游戏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位置标注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审批文号位置使用涉案游戏的审批文号,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位置使用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将被控侵权游戏误认为是梦境公司提供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梦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梦境公司另称侵权游戏冒用涉案游戏的审批文号等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经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宣传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不实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

本案天娱公司为上线运营侵权游戏提供虚假的游戏产品行政审批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范畴。

故对于梦境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的责任。

天娱公司在一审中当庭自认其是侵权游戏的开发及运营者,亦确认其制作并使用虚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版号核发单、游戏软件及游戏版号授权书等文件的事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对梦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爱九游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侵权游戏的分发平台服务,已经尽到审核义务。

侵权游戏的开始页面显示“九游”字样及相关图标,且该游戏的充值收款商户名称亦显示爱九游公司的企业名称,根据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当庭一致确认的爱九游公司对账单、天娱公司向爱九游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当庭陈述显示,天娱公司在九游网上架侵权游戏时向爱九游公司出具该游戏的运营授权书,爱九游公司收取侵权游戏充值款项后再根据一定比例向天娱公司支付。

上述授权事实、游戏页面内容、充值和收付款事实均符合网络游戏联合运营的程序和特征,据此确认爱九游公司是侵权游戏的运营者之一,与天娱公司共同运营侵权游戏。

对爱九游公司的相关辩称不予采纳。

爱九游公司与天娱公司共同运营侵权游戏,应当与天娱公司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梦境公司要求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梦境公司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以及出版物号ISBN978-7-76540-260-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梦境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涉案游戏的出版物号为ISBN978-7-76540-260-0,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出版物号系梦境公司所享有,故梦境公司称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冒用梦境公司的游戏出版物号的主张不成立。

但侵权游戏所使用的出版物号ISBN978-7-76540-260-0确系伪造,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使用虚假游戏出版物号使侵权游戏上架运营的行为在客观上侵占了梦境公司的市场份额,对梦境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故对于梦境公司要求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以及出版物号ISBN978-7-76540-260-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梦境公司要求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直接复制使用游戏名称和权利人及审批信息,主观恶意明显,也对梦境公司产生更高的不利影响,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考虑到涉案游戏于2011年开发运营,侵权游戏于2018年12月上线运营,两者相隔时间较长,根据网络游戏市场的运营情况,涉案的侵权行为对梦境公司的不利影响有限,故酌定两被告在爱九游公司的官网九游网(www.9game.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发布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至于梦境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梦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涉及伪造梦境公司印章及网络游戏版号核发单,上述行为恶性较高,因该行为涉及刑事案件,本案已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故就该行为本身的恶性不再作为本案经济赔偿的考虑因素。

天娱公司提交的游戏运营数据仅限于UC渠道,不足以证明该游戏的全部运营收入,对天娱公司据此主张该游戏的收入事实亦不予采纳。

根据涉案游戏的运营及知名度情况以及侵权游戏的运营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范围、持续时间等情况,结合网络游戏审批现状酌定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向梦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四)项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号、审批文号以及出版物号ISBN978-7-76540-260-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三、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九游网(www.9game.cn)首页以连续十五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梦境公司负担7100元,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负担15700元。

判后,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天娱公司无需向梦境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亦无需刊登任何公告;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梦境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使用了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网络游戏版号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没有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且上述文号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公共资源,梦境公司不因此享有民事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限定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梦境公司是一个小微企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便天娱公司使用了其企业名称,也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

二、一审判令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裁判结果不当。

梦境公司开发的游戏《战神世纪》为网页游戏,于2013年6月28日已实际停止运营。

天娱公司开发的游戏为手机游戏,于2018年12月24日上线。

二者主营平台并不相同,运营时段也不相同,涉案游戏并不导致梦境公司产生实际的收益或其他经济损失。

天娱公司开发游戏仅是内测,且上线时间仅为两个月,产生收益2357元,合计新增数据283,造成的影响及范围有限。

综合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影响力、涉案游戏用户下载量和充值金额,梦境公司主张的权利游戏已经停止运营的事实,一审判决20万赔偿数额过高。

三、一审判令天娱公司向梦境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系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财产属性明显,天娱公司并非借助梦境公司名称或商业信誉获取更大的商业机会,且梦境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商业声誉降低,本案终审判决将在裁判文书网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四、被控侵权游戏已下架并关闭服务器,一审无需再判令天娱公司停止使用梦境公司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

爱九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爱九游公司无需向梦境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亦无需刊登任何公告;3.改判爱九游公司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爱九游公司与天娱公司共同运营被控侵权游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有误。

爱九游公司是通过“阿里应用开放平台”预先设定的程序给游戏APP研发者自助上传游戏APP,是游戏类APP的浏览、搜索、下载或者开发工具、产品发布的平台,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定义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平台性质。

被控侵权游戏的名称、版号、运营单位标注信息均由天娱公司编辑,爱九游公司并无参与游戏程序和信息的编写修改。

爱九游公司在被控侵权游戏APP上架前,要求天娱公司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授权书等,并进行形式审查确保APP的合法来源,是履行移动应用商店的合规管理责任。

作为移动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爱九游公司收取一定网络技术服务费合法合理。

二、一审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使用了梦境公司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没有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且上述文号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公共资源,梦境公司不因此享有民事权益。

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限定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梦境公司是一个小微企业,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便天娱公司使用了其企业名称,也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

三、一审判决爱九游公司与天娱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赔偿额过高,裁判结果不当。

综合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影响力、被控侵权游戏用户下载量和充值金额,梦境公司主张的权利游戏已停止运营的事实,一审判决20万的赔偿数额过高。

况且,爱九游公司只提供了APP平台技术服务和SDK工具,收取极低的技术服务费,即便存在被控侵权游戏上架前的审查不严责任,也只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爱九游公司与天娱公司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未区分被控侵权行为的主次责任,加重了平台责任。

四、一审判令爱九游公司向梦境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财产属性明显,天娱公司并非借助梦境公司名称或商业信誉获取更大的商业机会,且梦境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商业声誉降低,本案终审判决也将在裁判文书网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五、被控侵权游戏已经在爱九游平台下架,一审无需再判令爱九游公司停止使用梦境公司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号、审批文号及出版物号。

六、梦境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出具了《声明》,承诺放弃追究爱九游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梦境公司仍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爱九游公司赔偿损失等,有违诚信原则。

一审未对此进行必要的认定,依据诚信原则和梦境公司的承诺,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梦境公司针对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并答辩称:1.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被控侵权游戏中标注梦境公司为著作权及出版单位,擅自使用梦境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出版运营权的游戏名称、著作权登记号、版号审批文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款游戏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天娱公司上传至九游平台的资质文件均系伪造,主观恶意大,爱九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

3.被控侵权游戏开始页面即显示“九游”及图标,爱九游公司不仅对被控侵权游戏的充值进行直接收款,而且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符合网络游戏联合运营的程序和特征。

同时,爱九游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放任天娱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及侵权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梦境公司起诉金额为200万元,但一审充分考虑梦境公司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时间与被控侵权游戏上线运营时间相隔较长,亦明确天娱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主观恶意,由于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未将该恶性作为本案经济赔偿的考虑因素,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仅20万元。

5.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给梦境公司的商誉和良好评价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综合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天娱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爱九游公司是否应与天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判决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一、天娱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游戏并非梦境公司开发运营,天娱公司未经梦境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并运营的涉案游戏上,使用梦境公司的游戏《战神世纪》作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游戏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位置均标注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审批文号位置使用梦境公司涉案游戏《战神世纪》的审批文号,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位置使用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也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将被控侵权游戏误认为是梦境公司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天娱公司开发运营涉案游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天娱公司认为其行为仅违反行政法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爱九游公司是否应与天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游戏的开始页面显示“九游”字样及相关图标,且该游戏的充值收款商户名称亦显示爱九游公司的企业名称。

根据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在一审当庭确认的事实以及爱九游公司对账单、天娱公司向爱九游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一审当庭陈述证实,天娱公司在九游网上架侵权游戏时向爱九游公司出具该游戏的运营授权书,爱九游公司收取侵权游戏充值款项后再根据一定比例向天娱公司支付。

涉案授权事实、游戏页面内容、充值和收付款等事实均符合网络游戏联合运营的程序和特征,因此,一审确认爱九游公司是侵权游戏的运营者,与天娱公司共同运营侵权游戏,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爱九游公司应与天娱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爱九游认为其不应与天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未经梦境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并运营的涉案游戏上使用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审批文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等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在运营的游戏上使用伪造的出版物号,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依法应当停止使用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审批文号以及出版物号。

天娱公司与爱九游公司直接复制使用游戏名称和权利人及审批信息,主观恶意明显,也对梦境公司产生更高的不利影响,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一审酌定两公司在爱九游公司的官网九游网(www.9game.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发布声明,消除不利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梦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天娱公司提交的游戏运营数据亦不能证明其因侵权的全部获利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涉及伪造梦境公司印章及网络游戏版号核发单,上述行为主观恶性较高,因该行为涉及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已将本案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故就该行为本身的恶性不再作为本案经济赔偿的考虑因素。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游戏的运营及知名度情况以及侵权游戏的运营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范围、持续时间等情况,结合网络游戏审批现状酌定天娱公司、爱九游公司向梦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至于爱九游公司主张梦境公司曾向其发送《声明》,称爱九游公司向其提供被控侵权游戏《战神世纪》的游戏上传者、开发者的证照信息文件及授权证书文件,承诺放弃对爱九游公司追究上述事宜的法律责任。

但在梦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爱九游公司并未向梦境公司提供上述文件,因此,该声明并不影响梦境公司循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天娱公司和爱九游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小鹏

审判员韦晓云

审判员丁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俭君

法官助理罗燕梅

书记员钟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