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苏州巨联公司诉上海可田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巨联公司)与被告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可田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巨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奇虎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5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苏州巨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和晁晓燕,被告上海可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巨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所有侵害行为,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初,原告发现在百度、360搜索引擎输入“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后,出现插入页面“[广告]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资质齐全五联单免费检验热线:133××××****详情”,点击“详情”按钮,页面强行跳转至被告上海可田公司网站。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百度平台及360平台官方提供的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上海可田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上海可田公司立即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所有侵权行为。

但被告上海可田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并通过变更关键词为“苏州巨联环保”的方式继续进行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原告商业机会的流失、市场份额的降低、官方网站流量的分流、名誉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被告上海可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上海可田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在经营范围与资质上完全不同,不存在同类行业竞争;第二,原告根据搜索结果推测上海可田公司侵权是本末倒置,搜索引擎平台的异常才是导致相关网页结果出现的原因,原告应向搜索平台主张权利;第三,无论是搜索结果中的“广告”提醒还是网站内容,都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容易分辨并做出选择;第四,自然搜索的结果对苏州巨联公司是正面积极的,苏州巨联公司因此获益,完全不存在关键词的利益侵害,更谈不上损失;第五,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依据,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前已删除关键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企业工商信息、荣誉证书、公证书、律师函及回执、投诉举报页面截屏、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从奇虎公司调取的上海可田公司的后台操作信息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体及企业知名度

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苏州巨联环保科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两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周忠年。

2017年12月,两公司合并,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苏州巨联环保科研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设备、纺织机械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租赁;节能环保、纺织机械工程安装;有机废水循环再利用;有形动产租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经营方式和许可范围经营;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活性碳产品的销售及售后配套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期间,苏州巨联公司于2015年12月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于2019年7月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认定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理事单位”,于2019年12月获得第四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暨第二届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青吴嘉示范区“优秀技术需求奖”,并先后被省市区各级部门评定为“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理事单位”“2018年度十大科技创新先进企业”“江苏省有机废气回收及循环再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

2019年12月,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公示,拟认定苏州巨联公司为2019年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被控侵权行为

上海可田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包括石油制口、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润滑油、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智能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一般劳防用品、环保设备的批发、零售,机电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管理服务,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9年11月18日,苏州巨联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截图保存信息的过程及相应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2019)苏吴江证经内字第916号公证书的记载,打开360安全浏览器,通过360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一站式服务,资质全”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后进入上海可田公司网站(××),网站首页显示“致力危险废物处置,创享绿色未来”,内容与“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无关。

2019年11月20日,苏州巨联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可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上海可田公司在收到函件后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停止对苏州巨联公司的所有侵权行为。

同时,苏州巨联公司通过360搜索网站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上海可田公司表示其在2019年11月29日收到律师函。

2019年12月4日,苏州巨联公司再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2019)苏吴江证经内字第1020号公证书记载,打开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_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_资质全合规合法”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进入了上海可田公司网站(××);返回搜索结果页面,分别点击第2页、第3页搜索结果中的“苏州巨联环保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一站服务贴心低成本[广告]”,均进入上海可田公司网站,网站内容与“苏州巨联环保”无关。

2020年1月2日,苏州巨联公司第三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2020)苏苏吴江证字第2号公证书记载,通过360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是搜索结果“苏州巨联环保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资质全,价格低”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进入上海可田公司网站(××)。

审理中,本院函告奇虎公司,要求其提供上海可田公司设置360搜索推广关键词的后台信息。

奇虎公司收函后向本院出具《关于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我司点睛平台进行广告推广情况的说明》,载明“我司点睛平台关于设置搜索关键词的操作流程,是由用户注册开户后,自行登录账号进行设置的。

经查,上海可田石油化工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在我司点睛平台注册开户进行推广,其在我司点睛平台设置搜索关键词等信息的操作记录已导出,内容详见附件光盘。

”光盘内容显示:(1)2019年7月14日,上海可田公司在奇虎公司点睛平台将包括“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常州市星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大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0余家企业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关键词匹配方式为精确匹配。

(2)2019年11月29日,上海可田公司删除搜索推广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同时新建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设置匹配方式为智能短语匹配。

(3)2020年3月19日,上海可田公司删除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

(4)2020年4月14日、4月17日,上海可田公司又将“常州市风华环保有限公司”“兴化市利克废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等百余家企业的企业名称设置为精确匹配的搜索关键词。

2020年7月14日,上海可田公司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表示“当初认为设置这些关键词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流量,事实证明并没有,而且可能会带来额外的麻烦,所以都删除了”。

三、合理费用支出情况

苏州巨联公司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及公证费发票三张,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奇虎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及上海可田公司的自认,上海可田公司实施了设置“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为搜索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海可田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上海可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苏州巨联公司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文错误,应予纠正。

(一)上海可田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苏州巨联公司自设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

“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是苏州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缩略语,理应依法受到妥善而全面的保护。

其次,上海可田公司使用苏州巨联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并导致归属于苏州巨联公司的交易机会发生变化,给苏州巨联公司造成损害。

根据三份公证书的记载,通过360浏览器搜索“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分别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一站式服务,资质全”“苏州巨联环保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资质全,价格低”,但点击链接进入的都是上海可田公司网站;通过百度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_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_资质全合规合法”,但点击链接进入的依然是上海可田公司网站。

上述搜索结果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海可田公司与苏州巨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由于割裂了前述关键词与苏州巨联公司之间的直接联系,用户无法在第一时间从搜索结果中知晓苏州巨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减少了其了解苏州巨联公司的业务并与之进行交易的机会。

相反,上海可田公司由此提升了自身网站的曝光率,增加了潜在商业交易机会。

第三,虽然搜索结果中标注有“广告”字样以示区别,但上海可田公司使用“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作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仍具有不正当性。

上海可田公司的官方网站中不包含与“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相关的任何内容,上海可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前述关键词形成了特定联系。

在苏州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上海可田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将“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

第四,上海可田公司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从奇虎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可知,上海可田公司在2019年7月14日将上百家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联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其陈述最初目的就是“认为设置这些关键词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流量”,即具有攫取他人客户资源的故意。

在收到苏州巨联公司的律师函后,上海可田公司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在2019年11月29日删除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的同时,新增“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为搜索关键词,直至2020年3月19日诉讼后才将前述关键词全部删除,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

综上,上海可田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苏州巨联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其与苏州巨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此条规定的是商业诋毁行为,即经营者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誉。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上海可田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苏州巨联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苏州巨联公司援引该条法律规定主张上海可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从法律设置的特点及意图看,该条仅规定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部分,仍应适用相应法条进行调整。

本案中,上海可田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注册后自行设置搜索推广关键词,该行为的实施并未利用技术手段,行为结果也并非妨碍或破坏苏州巨联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故不属于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规制范围,苏州巨联公司援引该条法律规定所提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问题

该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全面综合性的定义,属于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原则。

该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

因此,在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第二章的特别规定。

本案中,上海可田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足以适用该条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上海可田公司的抗辩意见

首先,上海可田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并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处未对竞争关系进行严格限定,而是将其纳入“市场竞争秩序”的视野中进行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不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况且,从苏州巨联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及上海可田公司网站内容可知,二者均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业务,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本院对上海可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上海可田公司辩称相关搜索结果的产生是因为搜索网站异常所致,该意见缺乏证据佐证,亦与已查实的上海可田公司的后台操作记录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上海可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苏州巨联公司确认上海可田公司已删除相关搜索关键词,故本院对苏州巨联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苏州巨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上海可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本院酌定赔偿数额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第一,上海可田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为吸引网站流量,其将大量与自身没有业务联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甚至在2020年4月本案诉讼开始后仍在继续类似行为;第二,上海可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其在收到权利人的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反而通过变更关键词为企业名称缩略语的方式继续侵权行为;第三,上海可田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从2019年7月14日在奇虎公司点睛平台添加涉案关键词开始,到2020年3月19日删除全部涉案关键词,其侵权时间长达8个月。

基于以上理由,本案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态度,苏州巨联公司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未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同时,苏州巨联公司提供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该费用的支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系因上海可田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引发,故对苏州巨联公司发生的上述合理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第二项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合计2183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8);

二、驳回原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被告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

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游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