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怡清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更名停止侵权

原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长冲路**)。

法定代表人:丁金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管阳镇富洋路**

法定代表人:曾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平,福建颢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清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怡清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怡清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被告福鼎怡清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怡清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鼎怡清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怡清源”企业字号;2、判令福鼎怡清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禁止将“怡清源”作为其企业字号;3、判令福鼎怡清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福鼎怡清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湖南怡清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以生产、加工、销售茶叶为主的企业,拥有第30类“茶”等商品上的第1490230号“怡清源”注册商标专用权。

湖南怡清源公司拥有的“怡清源”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之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福鼎怡清源公司在“怡清源”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同行业将“怡清源”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实际经营和宣传广告中使用,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六条  的规定,福鼎怡清源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湖南怡清源公司“怡清源”商标商誉的故意,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湖南怡清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鼎怡清源公司辩称,1、湖南怡清源公司系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福鼎怡清源公司系由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怡清源”系经过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核准后注册登记的,系合法企业字号。

2、湖南怡清源公司的“怡清源”商标,至少在福建地区、宁德地区、福鼎地区缺乏“知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相关公众看到“怡清源”不会立即想到湖南怡清源公司及其经营销售的“怡清源”茶叶。

3、湖南怡清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近几年使用“第30类茶第1490230号”“怡清源”茶注册商标,其所提供的荣誉证书也未涉及“第30类茶第1490230号”“怡清源”的产品。

4、福鼎怡清源公司在注册登记公司名称时主观上并无攀附湖南怡清源公司商标商誉,客观上也只是宣传经营福鼎白茶,也没有对“怡清源”商标进行突出使用、重点使用并进行广泛宣传导致市场混淆,并不与湖南怡清源公司产生不正当竞争。

请求依法驳回湖南怡清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件1证据目录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福鼎怡清源公司对湖南怡清源公司提交的证据,除荣誉证书外,其他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湖南怡清源公司对福鼎怡清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荣誉证书,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荣誉证书形式合法、客观真实,能表明湖南怡清源公司曾获得多项荣誉,该荣誉对公司品牌商誉和“怡清源”商标的知名度均有影响,与本案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南怡清源公司于2000年12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490230号“怡清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可可饮料、糖、糖果,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2010年8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

湖南怡清源公司于2016年11月被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认定为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的黑玫瑰茶等曾在多个茶叶协会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奖。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1490230号“怡清源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20)湘长麓证民字第769号《公证书》,载明显示有“福鼎怡清源白茶抖音号:foxin123456福鼎怡清源茶叶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有多个短视频,视频中显示有“怡清源茶叶有限公司怡清源茶叶”等内容。

另查明,福鼎怡清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福鼎怡清源公司使用“怡清源”作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湖南怡清源公司于2000年12月14日即经核准取得了1490230号“怡清源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相对于福鼎怡清源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在先权利。

对于两者存在的权利冲突,应秉承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原则加以评判。

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则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判定福鼎怡清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案涉权利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福鼎怡清源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其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是否足以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等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湖南怡清源公司成立于1996年,通过线上、线下多个渠道销售茶叶等产品,其茶叶获得多项荣誉,湖南怡清源公司于2000年取得“怡清源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他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明显作用。

福鼎怡清源公司作为经营茶叶的同类企业,在2018年登记注册该企业名称时,理应知晓湖南怡清源公司及其“怡清源”商标,也应当了解“怡清源”品牌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但仍将“怡清源”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抖音上进行宣传,具有攀附“怡清源”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且该行为足以误导公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湖南怡清源公司的在先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湖南怡清源公司系第1490230号“怡清源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福鼎怡清源公司使用“怡清源”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福鼎怡清源所作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由于福鼎怡清源公司不论是否突出使用“怡清源”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应停止使用该字号。

对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第四款  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  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湖南怡清源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福鼎怡清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福鼎怡清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福鼎怡清源公司赔偿湖南怡清源公司损失金额为8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第四项  、第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鼎市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怡清源”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二、被告福鼎市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福鼎市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庆兴

审判员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兰城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