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黄道益”之争——医药行业的混淆行为需坚决制止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黄道益医药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广的活络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黄道益活络油特有装潢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因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后会给公众留下一定印象,在看到类似包装时公众极易误认为这就是知名商品,从而错误购买,让侵权者获得不正当利益。1
基本案情
案例名称:黄道益活络油公司与黄道益医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宝安区法院(2018)粤0306民初2633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黄道益活络油公司是第3365258号、第4941024号两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商品注册信息
自1994年起,原告黄道益活络油的包装装潢均采用长方体纸盒作为外包装,纸盒正面中央为显示包装盒内的玻璃瓶上的标签设有一个拱形门状开孔。
正版黄道益活络油
被告黄道益医药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其使用的是第12145795号“黄道益”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第12145795号“黄道益”商标许可给黄道益医药有限公司使用。
被告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目前为无效状态)
2018年4月,原告经公证登录被告注册使用的“黄道益医药”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的头像为“黄道益”。
该公众号发布的图片外包装上印有“活络油”字样的盒子图片。该盒装最上方和最下方有较小字体“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品”字样、上方有较大字体横向书写的“活洛油”、中间拱形门造型中间有竖向书写“活洛油”字样。
原告主张,该图片展示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被告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
该微信公众号还发布称《深圳特区报》及《21世纪药店报》于2018年3月刊登了一则关于“HONGKONGHUANGDAOYIMEDICINEGROUPHOLDINGSLTD”总部迁址英国××市的公告,在该迁址公告中,被告将该上述英文名称的公司的中文名称译为“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还公布了一张用中英文双语书写的该英国公司的注册证,并在该注册证中使用了“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名称。
原告认为,该英国公司的注册名称并无中文,其中的“HUANGDAOYI”并不必然的译为“黄道益”。但被告故意将“HUANGDAOYI”译为“黄道益”,并将“黄道益”三字突出标示在该则迁址公告的右上方。
被告还在该公告的下方宣称:“本集体公司自有关联公司:黄道益医药有限公司、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
该微信公众号中的上述内容将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母公司“黄道益公司”位于境外,被告是该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若干公司中的一家,“黄道益”品牌的产品不仅在境外生产,还在境内生产。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名称为“黄道益医药”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所有令人误解被告及其产品与原告的创始人黄道益、原告及原告的“黄道益活络油”产品存在特定联系的内容。
被告辩称,原告的“黄道益”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非常有限,其对应使用的产品亦非知名产品,而是属于假药,被告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不属于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黄道益活络油从1994年开始进入内地市场,通过广告、推广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原告商标和原告字号“黄道益”均具有较高知名度。
黄道益活络油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特征,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广的活络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黄道益活络油特有装潢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内容,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自身以及其所宣称字号中带有“黄道益”三字的关联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也会使公众误认为被告宣传的活络油产品是原告公司生产的黄道益活络油,进而造成混淆,故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黄道益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黄道益医药”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令人误解被告及其宣传的产品与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及原告的“黄道益活络油”产品存在特定联系的内容,包括不再发布与“黄道益活络油”包装装潢近似的活络油包装装潢图片,不再将“黄道益医药大陆投产啦”、“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文字与上述活洛油包装装潢图片结合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段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