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当前,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进一步增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知识产权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近日,王南海律师团队经办的两起侵权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提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均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本文以此聊聊该类案件的有效辩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01

涉案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是存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假冒的商标是他人并未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

02

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如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与涉案商品属于不同种类,则涉案商品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03

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是涉案的商品已经销售或者准备销售、可以销售,至少商品是可以销售出去的。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品本身是无法使用的故障商品,不具有流通性,不具备“已经销售”、“准备销售”、“可以销售”的特性,那么这部分商品就无法体现商标的识别功能或服务来源功能,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自然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04

比对注册商标是否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解释明确“相同的商标”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另一类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完全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完全相同,“基本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商标整体、细节上,单从视觉上看都不容易分辨出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05

数额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分为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来处理。已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未销售,货值15万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已销售不足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合计达到15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涉案价值的考量分三种情况:

第一、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第二、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

第三、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案例分享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销售与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鞋子,王南海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发现:涉案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并不构成相同商标。本案涉案商标与图形注册商标在颜色、图形结构方式等都存在很大区别,且涉案鞋子在鞋舌和鞋尾的显眼处均注明自身品牌名称,因此并不会使公众产生误导。可以说,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阐述两者的区别。

刑法具有谦抑性,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严格把握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两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本案更宜建议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否则扩大刑事范围,似乎在“保护”权利人,但也可能击毁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辩护要点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大致相同,还有以下辩护意见:

01

行为人是否“明知”?

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故依法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是否“明知”通常通过“推定”来认定。“推定”所依据的就是客观因素,包括销售价格、从业经历和时间、交易的地点和进货渠道等。

02

数额认定

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案例分享

赖某毕业后,和朋友吴某一起在网上看到厦门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两人一起应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赖某合同期限为两年,月工资为3500元,负责淘宝店铺的客服工作。后该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赖某一同被抓获,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南海律师团队详细了解该案件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赖某并不“明知”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应聘面试时,公司向赖某表示其有代购的证明材料,可以在淘宝上开店销售MLB品牌的服饰。公司声称服饰都是从韩国专柜代购报关进来的货。其后来偶然对商品真假产生怀疑后,公司主管拿代购证明以及代购小票这些材料来证明商品为真货,因此,赖某并不知情。

其次,从赖某的意志因素分析,他追求的是正常固定的劳动报酬,而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再次,赖某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赖某只是负责客服,销售的整个过程均为公司和老板所完成,老板开设淘宝店铺,生产商品。售卖该商品所得的利益与赖某无任何关系,直接打入老板的支付宝。赖某所做的只是简单的回答问题,并非销售行为。

最后,从公司组织架构看,赖某地位作用有限,不应当追究赖某这个不知情、没参与、没有非法获益的劳务提供者的个人责任。

YINGKE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如果缺乏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了解,则很难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这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当加强专业与团队建设,切实提高辩护与代理能力,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