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识在地理标志抗辩中的作用
近年来,许多行业协会走上商标维权之路,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全国各地多家小吃店、快餐公司等诉至法院。2021年发生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事件引发广泛的舆论关注,行政和司法机关也纷纷发声。普通的商标维权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为何地理标志商标维权行动却能广泛引发社会议论呢?
商标裁判逻辑
一般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认定商标侵权的裁判逻辑为:
●审查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标是否为合法有效商标;
●被诉侵权商标是否用于权利商标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品和服务上;
●被诉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如被告主张正当使用,法院需审查是否不成立商标侵权。
四条裁判逻辑依次递进,且均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一般由“产地+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也正是因为“地名”是消费市场中经常使用的元素,所以涉及到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的行动才会引发大家的热议。在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中,基本案情大多已经满足前述三条裁判逻辑。《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故被告提起的抗辩理由大多是主张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目的在于表明商品来源地。因此,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第4点上,即被告的抗辩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均认同地理标志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原产地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使用“产地+产品通用名称”,但因两案被告能否举证证明产品来源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图一:库尔勒香梨协会持有的第892019号“库尔勒香梨”商标
图二: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持有的第5918994号
“阿克苏苹果;AKSU;AKESU APPLE”商标
地理标志的作用不仅仅是保护特殊地理环境下的优质产品,更在于保持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信赖度。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地标协会和非成员(会员)的共同努力。地理标志是属于区域的公用性品牌,带有公益性质,权利的行使需要边界。非成员(会员)可以通过更加严格和规范的标注行为,使标识与地理标志商标具有较高的区分度,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
出于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管理协会应当适当简化申请流程和开放申请授权的名额,而符合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非成员(会员)们也应当积极主动地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通过管理者与使用者的共同作用,增强合作,减少纠纷,建立起良好的地理标志发展秩序。
参考文献
1. (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 2019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 (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2020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作者:盈科实习律师 王路路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