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最高院以专利权人的“承诺补偿”直接作出判决

1、一审被告因其经营的产品侵犯一审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被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产品构成侵权,并赔偿一审原告损失。

2、一审过程中,案外人对一审原告的权利基础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申请,在一审判决前,一审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为有效。

3、案外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4、当事人(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盈科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判决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案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6、当事人(一审被告)因一审原告的权利专利稳定性存疑,而向二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申请。

7、二审法院以一审原告作出的“自愿作出有关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的利益补偿承诺”而不采纳一审被告的中止审理申请,径直作出二审判决。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