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方产品系“非正品”,为后续原告代理商的退货提供事实基础!

本案的办案分享如下:

1、本案线上开庭三次、线下开庭一次;其中双方多次补充证据,我方补充证据四次。

2、本案是在公司股东之间合作矛盾出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股东之间、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公司类纠纷”后,委托人为了撕开另外一条进攻“口子”,衍生出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本案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认定被告方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被告产品为“非正品”(客户以及代理商认为的“假货”)。

4、本案通过启动专利侵权诉讼,通过司法确认,认定被告另行生产了非正品,为后续的代理商的退货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