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认定

商标注册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认定是打击恶意抢注的关键环节,需结合 ​法律标准、行为模式及证据链 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认定规则与操作指引:


一、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4条及第68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等规定,认定“大量囤积商标”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主观恶意
    • 注册目的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 ​牟取不正当利益​(如高价转让、恶意投诉);
    • 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使用仍抢注(如存在代理关系、地域竞争)。
  2. 客观行为模式
    • 注册数量异常:短期内集中申请多件商标(如1年内申请超50件);
    • 跨类注册:非基于业务需求,注册类别分散且与主营业务无关;
    • 重复注册:对同一标识进行微小修改重复申请(如“A”注册后申请“AA”“A+”);
    • 无使用意图:注册后长期未使用(超3年),且无使用计划证据。
  3. 社会危害性
    •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挤占公共资源;
    • 阻碍他人正当注册或使用商标。

二、认定流程与举证要点

1. 行政审查阶段(商标局主动驳回)​
  • 审查依据
    • 《商标法》第4条:申请人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4.7条:批量申请且缺乏使用需求。
  • 审查指标
    • 同一主体申请量超过 ​行业平均水平5倍
    • 重复申请相似商标比例超 ​30%​
2. 无效宣告程序(第三方举证)​

举证重点

证据类型具体内容法律效力
申请清单抢注人名下所有商标申请记录(中国商标网下载)证明注册数量异常
转让记录高价转让合同、商标交易平台挂售信息(如权大师)证明牟利目的
使用证据缺失抢注商标未投入使用的证据(如无产品、无宣传记录)证明无真实使用意图
关联抢注行为同一控制人关联公司批量注册相同/近似商标证明系统性恶意
3. 司法认定(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 法院审查要点
    • 注册行为是否符合 ​商业逻辑​(如奶茶店注册农药类商标);
    • 是否形成 ​证据闭环​(恶意动机+行为+结果)。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1:某公司囤积300余件商标案
  • 事实:A公司在1年内申请327件商标,涵盖45个类别,其中80%为网红词汇(如“冰墩墩”“元宇宙”)。
  • 认定结果
    •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条驳回全部申请;
    • 法院维持决定,指出其注册行为 ​​“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
案例2:B公司跨类抢注知名品牌案
  • 事实:B公司将“小米”“华为”注册在殡葬用品、饲料等无关类别。
  • 认定结果
    • 法院认定构成“恶意囤积”,宣告商标无效;
    • 判决书强调:​​“跨类注册与主营业务无关,具有阻碍他人使用的明显恶意”​
裁判规则总结
  • 数量阈值:无固定标准,但单主体年申请量超 ​100件 可能触发审查;
  • 类目相关性:非核心类目占比超 ​50%​ 可推定异常;
  • 使用证据:3年内未使用的商标,举证责任转移至注册人。

四、国际对比与特殊情形

1. 主要国家/地区认定标准
法域认定规则典型案例
美国依据《兰哈姆法》第1条,要求申请人有“真实使用意图”(ITU申请需提交使用声明)USPTO批量驳回中国某公司200件商标
欧盟《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可因“恶意注册”宣告无效,重点审查注册目的与使用计划“Pirate Bay”商标因囤积被无效
日本《商标法》第2条:注册需基于“业务使用”,批量注册且无使用可能被撤销某公司50件防御性商标部分被撤销
2. 特殊情形处理
  • 防御性注册:为保护品牌注册近似商标(如“阿里巴巴”注册“阿里爸爸”),需提供 ​品牌知名度证据
  • 投资性注册:单纯以商标交易为业的主体,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抢注人”,加大处罚力度。

五、企业合规建议

  1. 避免被误判为囤积
    • 控制年申请量在 ​行业合理范围​(通常不超过50件/年);
    • 注册类别需与主营业务相关,跨类注册提供 ​商业计划书 佐证。
  2. 证据留存
    • 保存商标使用记录(如产品设计稿、销售合同);
    • 对防御性注册说明 ​正当理由​(如曾被抢注的历史记录)。

六、总结

认定“大量囤积商标”的核心在于 ​证明注册人缺乏使用意图且以牟利为目的。维权方需重点收集 ​申请数量、类目分布、转让记录及使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企业而言,商标布局应遵循 ​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原则,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