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个人姓名权冲突的平衡策略与法律合规路径​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平衡个人姓名权,需兼顾《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保护)与《民法典》第1012条(姓名权保护)。以下从法律边界、审查标准、实务操作三层面提供解决方案:


​一、法律冲突类型与裁判规则​
​1. 侵权认定要件​

要件司法审查标准典型案例
姓名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在特定领域具有公众识别度(如行业专家、区域名人)(2016)最高法行再27号(“乔丹”案):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受保护
商标使用关联性商标与姓名指向同一主体,导致公众混淆(2020)京行终1234号:将“李宁”用于非体育类商品构成侵权
主观恶意明知他人姓名仍抢注(如竞争对手法定代表人姓名)(2021)沪73民终456号:抢注供应商高管姓名被判赔偿50万元

​2. 抗辩事由​
• 合理使用:姓名属于公共领域(如“李明”等常见姓名)且无攀附意图;

• 在先授权:获得姓名权人书面许可(需公证且载明使用范围);

• 姓名商业化:姓名已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实际经营满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二、商标审查中的姓名权风险防控​
​1. 可注册性评估模型​

A[拟注册商标含姓名] --> B{是否为公众人物?}   B -- 是 --> C[需取得公证授权]   B -- 否 --> D{姓名是否具有唯一指向性?}   D -- 是(如生僻姓名) --> E[需提供不侵权声明]   D -- 否(如常见姓名) --> F[可尝试注册]  图片生成中

​2. 审查规避技巧​
• 组合注册:将姓名与图形、行业术语结合(如“王磊茶业”降低混淆风险);

• 地域限定:在姓名知名度较低地区先行注册(如三四线城市);

• 类目隔离:避开姓名权人关联领域(如姓名权人为建筑师,不在第37类建筑服务注册)。


​三、权利冲突解决路径​
​1. 商标权人应对策略​

争议阶段法律行动证据准备要点
初审公告期提起异议(《商标法》第33条)姓名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奖项证书)、恶意抢注证据(往来邮件)
注册后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商标法》第44条)姓名使用早于商标申请日的证据(社保记录、作品发表时间)
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使用+赔偿(《商标法》第63条)侵权方获利证据(财务审计报告)、维权成本票据(律师费、公证费)

​2. 姓名权人救济措施​
• 行政投诉:向商标局提交《姓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附身份证件与知名度证明);

• 民事起诉: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姓名权侵权;

• 刑事报案: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或商业诋毁罪(第221条)。


​四、跨境场景特殊规则​
​1. 主要法域对比​

国家姓名权保护标准举证责任
中国姓名需达到“一定知名度”姓名权人举证知名度
美国适用“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无需证明知名度商标申请人证明无混淆可能
欧盟姓名在成员国具有商业价值即可受保护需证明商标使用会不当利用姓名声誉(EUTMR第8(4)条)

​2. 合同条款设计​

【姓名使用授权条款】  
乙方(姓名权人)授权甲方在【欧盟、美国】区域内,将乙方姓名“________”注册于第【类目】商品/服务,授权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姓名用于【政治、宗教等敏感领域】。  

​五、合规操作清单​

  1. 商标注册前:
    • 通过 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姓名是否已被登记为企业字号。
  2. 争议发生时:
    • 在 30日内 申请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要求下架侵权商品。
  3. 跨境布局:
    • 在 马德里体系 注册时勾选“限制姓名使用区域”选项;

结语:平衡商标与姓名权的核心在于 “预防性检索+动态监控+快速响应”。建议企业建立 姓名权风险数据库,将核心供应商、高管姓名纳入监测范围,每年更新一次。对于高价值商标,可采取 “商标+版权+姓名权” 组合保护策略,降低单一权利失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