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幼教机构在打击恶意抢注全球知名教育家”玛利亚·蒙特梭利”姓名案的一审行政诉讼中获胜
2025年5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某幼儿园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江苏蒙特梭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名下的第10000171号”玛利娅蒙特梭利”商标(核定使用于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服务)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维持该商标有效的裁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
本案争议起源于第三人的关联公司南京聪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向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意大利著名幼儿教育家”玛利亚·蒙特梭利”的姓名为商标,指定服务项目包括第41类上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原告主张该商标在教育领域具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且缺乏显著性,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此前以该抢注得来的商标大量起诉国内幼教机构,牟取巨额非法收益,恶意明显,法院应予规制。
争议焦点:
法院围绕四大核心问题展开审理:
(一)欺骗性认定:使用教育界泰斗姓名是否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不良影响判定:注册公众人物姓名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三)显著性审查:教育方法通用名称是否具备商标识别功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注册正当性:是否存在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律师工作:
锋线律师团队王承恩律师代理原告方,通过多维度法律攻防实现关键突破。
(一)提供法律依据:
代理人根据案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包括《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在内的多项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二)梳理证据体系:
1.系统梳理玛利亚·蒙特梭利全球学术影响证据链,包括外文著作译本、教育机构合作文件及百度百科等权威平台检索报告;
2.调取第三人关联公司批量注册”蒙特梭利”系列商标的工商档案,证明商标囤积牟利模式;
(三)援引在先案例
对于主张适用的法律,代理人均提供相应的在先案例。例如,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京行终572号行政判决书等在先案例,确立”蒙特梭利”作为教育方法通用名称的司法先例。
(四)可视化庭审展示
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证据体系和在先案例,制作了精美的可视化资料,并当庭演示,充分揭露第三人的抢注行为,强化法官对恶意抢注的内心确信。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原告核心主张,认定:
1. 诉争商标”玛利娅蒙特梭利”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 诉争商标“玛利娅蒙特梭利”注册使用在幼儿园;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明了该类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这两项,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维持该商标有效的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意义:
诉争商标此前曾被他人以相对无效理由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被法院采纳。
此次锋线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在诉争商标注册已超过5年,利害关系人意大利著名幼儿教育家”玛利亚·蒙特梭利”已去世,其后人亦未出现的情况下,以绝对无效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审获胜,对于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维护教育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