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者”商标撤销复审案

 关于注册商标连续 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敦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以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故判断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应当在结合商标或者服务本身的性质,商业交易惯例,所面向的市场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和个案分析。

  02  案情  

案情

      诉争商标第7256453号“开拓者”(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高日昱于2009年03月16日申请注册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2013年12月27日,第三人武学陆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4]第Y000952号《关于第 7256453号“开拓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认可了高曰昱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2013年12月27日,第三人武学陆就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高曰昱提交的证据中诉争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仅能体现诉争商标或营业主体的详细信息资料,但不能证明高曰昱已将诉争商标投入实际使用;高曰昱名片、“开拓者及图” 商标的设计图、实际使用图片、微信及QQ界面、沈阳开拓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辽宁开拓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官网图片、带有“开拓者及图”标识的汽车图片及照片、沈阳开拓者公司的宣传册、辽宁开拓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校车运营方案宣传册均为高曰昱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发票时间均晚于2013年12月26曰,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租车合同签订时间均晚于2013年12月26曰,且上述合同均未有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企业办公地址图片、辽宁开拓者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证书的主体与本案被申请人不一致,且未明确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更未体现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故综合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高日昱于复审期间对诉争商标在运送乘客、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评委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判决

      一审期间,高日昱向法院提交诉争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网络及微信平台上进行的“开拓者” 运输及租车等服务的广告;车辆提供运输、租车服务的相关证件及提供服务的合同、发票、汽车照片,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出租车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规定, 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41523号决定,就武学陆针对第7256453号“开拓者”商标所提商标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评析

      2001年《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期间,即2010 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6日,高日昱是否在第39类“运送乘客;出租车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高日昱提供的与沈阳开拓者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时间虽在2010年12月1日,但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 起至2019年12月1曰止,包含复审期间。而沈阳开拓者公司与马世永、金刚等人签订的租车合同,与乐天荣光地产(沈阳) 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时间均在复审期间内,且有租用人一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存根联予以佐证。故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故判断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应当考虑国情下的交易习惯、商业惯例。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 出租车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属于服务类别,具有无形性,以及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不可分离性等特点,诉争商标一般需要固定或显示于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密切关联的消费场所、工具器械、宣传画册等要素上来标示服务提供者的来源,而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服务面向的市场既包括汽车一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租用者,亦包括乘坐该类工具的乘客或旅客。由于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高曰昱许可沈阳开拓者公司使用诉争商标后, 沈阳开拓者公司将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拓印在其旗下汽车车身 上,亦能与沈阳开拓者公司的企业名称显著部分相互呼应,不管是在租用方选择租赁其旗下汽车还是乘客选择乘坐汽车接受运送服务的消费环节上,其使用方式基本符合该类服务的市场商业运作习惯。

      法院正是基于诉争商标的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结合诉争商标服务本身的性质,并在具有交易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的情形下,认定诉争商标于复审期间在市场流通领域在“运送乘客;出租车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上进行了公 开、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贾青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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