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也能成功注册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文字仅排列顺序不同是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的,这一规定也被应用至审查实践工作中,那么是否有方法能够对此规定进行一定的突破,从而使商标成功注册呢?

案情介绍:

    某公司的诉争商标由于与引证商标被认为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从而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复审依然被认定近似,我所代理某公司将该案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我所代理的原告诉请,撤销了被诉裁定。

法院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即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针对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仅仅是文字排列不同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诉争商标中含有固定搭配词语,指示了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的阅读顺序,所以相关公众显然会对诉争商标采取从左至右的认读方式。而按照从左至右的认读方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仍可将两商标区分开来,为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二审,二审法院针对这一争议焦点,认为:依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读习惯,诉争商标自左向右认读与引证商标自左向右认读,在读音和整体含义上相差甚远。此外,考虑到某公司已经在先获准注册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大量系列商标,因此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未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

案件评析:

一、如何从商标自身来避免被认定近似

    从本案一审判决来看,在与引证商标仅仅是颠倒顺序的文字后,添加在本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不具有显著性,亦或可能直接或间接表示商品及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的汉语中常见的固定词语组合,虽然在审查时这一部分词语可能不起到具体的显著区分作用,但可以通过该固定组合来使相关公众在认读时,轻松的识别出整体商标的正确顺序。

    如本案中的添加的固有词语,相关公众自然而然的会因固有的认知而从左至右的进行识读,而与引证商标仅仅颠倒文字顺序的部分与固定词语组合在同一商标中连在一起,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不做区分,相关公众在识读时也不会单独进行拆分识读,会连同固定词语一起,按照固定词语的识读顺序进行记忆,因此也就能够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二、如何通过商标外部因素来加强区分,避免被认定近似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如本案二审判决,除了一审判决中考虑的添加固有词组从而固定相关公众的识读顺序外,也考虑了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之外,某公司还注册了一系列相同或包含诉争商标中显著部分的相近商标,通过系列商标的注册使用,使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及诉争商标整体均具有了显著性与市场的知名度,从而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因此在突出商标显著性时,除了在使用中注意扩大及积累知名度证据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类别上多注册与主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系列商标,聚合在一起,提升商标的显著性。

本文作者:盈科霍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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