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规避管辖新思路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下称《解释》),该《解释》三条二款规定有: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江西省为例,南昌中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由此可见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需要进行实体审查才能确定。

然而法院在立案阶段和管辖异议阶段,并不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及涉及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类别等进行实体审理([2018]赣民辖终86号),继而导致主张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和管辖异议阶段当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并应当由专属法院管辖,因此,实务中完全可以通过在起诉时巧用驰名商标认定请求规避商标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某原告A认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的被告B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欲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但原告A并不想在被告B所在地的抚州市中院起诉,在没有其他管辖联结点的情况下,可以巧列驰名商标认定请求,继而在南昌中院起诉,达到规避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目的。

本文作者:盈科樊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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